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30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87276611W。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代理人:王廷虎,习水县桑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金诚,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贵州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陈美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8日,贵州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金诚、陈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30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金诚、陈美英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469.78元(本金76000.00元、利息3574.78元、案件受理费895.0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杨金诚、陈美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杨金诚名下在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120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支付申请人。同时被执行人杨金诚名下有贵C×××**号车辆,已依法进行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杨金诚、陈美英家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杨金诚、陈美英未在家居住,下落不明,虽有一农村住房,但是无任何产权手续,无法处置,其余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杨金诚、陈美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杨金诚、陈美英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小峰
审判员 母建伟
审判员 任 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浩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