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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588号

张娜、邓文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娜;邓文平;邓木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张娜,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邓文平,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邓木根,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邓文平、邓木根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文平、邓木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文平、邓木根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5265元,申请执行费10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成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