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68号
申请人:浏阳市易马彩印厂。投资人:李昌亮,厂长。
被
申请人:曹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浏阳市易马彩印厂与被申请人曹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曹树林所有的11888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浏阳市易马彩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树林118885元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