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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4民初9710号

张某1、张某2与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6-0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04民初9710号

原告:张某1,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与张学鹏系母子关系),女,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张某2,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南侧建筑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住宅楼1号楼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杨某,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2、请求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房源出售信息,二原告得知此信息后,与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议购房事宜,双方达成口头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二原告购买位于赤峰市××区东户房屋。2016年10月2日,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原告张某2购房定金50000元。同日,原告张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杨某账户支付房款424700元。付款后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原告到赤峰市××区办事处办理了《房屋征收安置房审批表》。涉案房屋性质为保障性住房,目前涉案房屋已经无法交付给二原告,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返还双倍定金100000元的责任。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被告杨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的杨某在本案中以个人账户收取房款,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故被告杨某在无法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对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赤峰市易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为案外人刘某发布房源信息,对外出售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回迁房屋。被告与原告口头订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后,将收取原告的定金50000元已交付给案外人刘某,因案外人刘某涉嫌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现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产生的争议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张某2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国林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