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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01执40号

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与谢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谢金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30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兴义市瑞金北路鑫桔园**。

主要

负责人:王才丽。

委托代理人:金彬,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谢金义,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关于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执行谢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谢金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与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补缴其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金义2019年1月10日到庭表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缴纳其养老保险的权利,后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自愿要求撤回对(2019)黔2301执40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2301执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家骥

书 记 员  梁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