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黄辉,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刘建兵,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温朝彪,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辉与被执行人温朝彪、刘建兵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朝彪、刘建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朝彪、刘建兵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6028元,申请执行费5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波
书记员 董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