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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609号

黄辉、刘建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辉;刘建兵;温朝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黄辉,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刘建兵,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温朝彪,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辉与被执行人温朝彪、刘建兵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朝彪、刘建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朝彪、刘建兵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6028元,申请执行费5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波

书记员  董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