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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338号

熊士超与张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士超;张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1民初338号

原告:熊士超,男,汉族,1987年9月6日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张东强,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生,住址扶沟县。

原告熊士超诉被告张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士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东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士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张东强返还熊士超借款7292元。2、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东强负担。事实及理由:熊士超与张东强在郑州打工期间相识。张东强因资金紧缺为由,向熊士超借款。熊士超通过支付宝向张东强转款三笔,共计16500元(2017年3月5日转款6500元;2017年7月19日转款7000元;2017年7月20日转款3000元)。经熊士超多次催要,张东强通过支付宝多次还款,共计9208元,下欠7292元未返还。张东强缺席,未发表答辩意见。熊士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支付宝转账账单两张。证明:熊士超通过支付宝向张东强转款三笔共计16500元(2017年3月5日转款6500元;2017年7月19日转款7000元;2017年7月20日转款3000元)。张东强通过支付宝多次还款共计9208元,现下欠7292元未返还。张东强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熊士超提供的证据1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熊士超与张东强在郑州打工期间相识。张东强向熊士超借款,2017年3月5日熊士超通过支付宝向张东强转款6500元;2017年7月19日熊士超通过支付宝向张东强转款7000元;2017年7月20日熊士超通过支付宝向张东强转款3000元,三笔合计16500元。口头约定每笔借款期限六个月。2017年3月24日,张东强通过支付宝返还熊士超1136元;2017年5月23日张东强通过支付宝返还熊士超1136元;2017年7月25日张东强通过支付宝返还熊士超1136元;2017年8月25日张东强通过支付宝返还熊士超2900元;2017年9月28日张东强通过支付宝返还熊士超2900元,五笔合计9208元,张东强下欠7292元未返还。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熊士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张东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熊士超要求张东强返还借款本金7292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东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熊士超下欠借款7292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东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寇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