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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3执2051号

陈金发、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陈金发;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发。

被执行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东。

被执行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聪。本院在执行陈金发与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93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牟敦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