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发。
被执行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东。
被执行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聪。本院在执行陈金发与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93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牟敦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