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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恢6号之一

王立共、凡华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共;凡华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立共,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凡华志,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王立共与被执行人凡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一初字第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凡华志银行存款80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