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立共,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凡华志,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王立共与被执行人凡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一初字第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凡华志银行存款80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