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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民终88号

陈伟、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陈伟;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玉,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海,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团结卫生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4民初5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玉、被上诉人团结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陈伟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聘用合同关系,陈伟服务于团结卫生院,团结卫生院却不予支付相应报酬,严重侵犯了陈伟的合法权益。一审开庭过程中,团结卫生院承认拖欠陈伟工资的事实,一审法院却不予实体审理错误。团结卫生院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伟的上诉请求。陈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团结卫生院给付陈伟工资款47029.35元;2.判令团结卫生院从2008年4月份按银行存款利率给付陈伟利息。本院二审期间,陈伟提交本人退休审批表一份,证明其本人是团结卫生院的事业在编职工。团结卫生院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陈伟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伟因工资发放问题与团结卫生院发生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了正确厘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范围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本案陈伟与团结卫生院因工资发放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伟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陈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静

审判员 蔡耘耕

审判员 齐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瑛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