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明,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李江毅,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关于林建明申请执行李江毅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23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江毅银行存款15033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