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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刑初124号

黄排会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黄排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排会,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睢县河堤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黄幸华、杨志辉,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侦监刑诉[2018]3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排会犯妨害公务罪,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锡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排会及其辩护人黄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排会与证人黄某、王某1喝酒后,途经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银狮街冰雨网吧附近路段时,遇证人杨某驾驶汽车从后按喇叭催促,黄排会心生不满上前将杨某的汽车(粤S×××××)踢烂。杨某开车到东城公安分局桑园派出所报警,民警蔡某和辅警周某、袁某带同杨某返回冰雨网吧附近路段找到黄排会,民警蔡某向黄排会表明身份,并要求黄排会接受调查,后依法口头传唤黄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审查时,遭到黄排会拒绝并反抗。期间,黄排会用手掐蔡某的脖子(经鉴定,损伤未达轻微伤)。蔡某随即带领辅警周某、袁某依法将黄排会制服。黄排会反抗踢伤袁某的腿部(经鉴定,损伤未达轻微伤),咬伤周某的手臂(经鉴定,损伤为轻微伤)。后黄排会被制服带回派出所审查。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验报告单,袁某、周某的伤势照片,车辆检查报告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证人蔡某、周某、袁某、杨某、王某2、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排会的供述、现场指认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排会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排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排会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排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2、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是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排会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排会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排会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排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排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排会的辩护人黄幸华提出黄排会涉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排会醉酒闹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第2、3点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排会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经查,公诉机关的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排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人民陪审员  罗可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畅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