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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593号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江;谭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小江,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谭芳,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系被告张小江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江、谭芳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小江、谭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小江、谭芳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2355元,申请执行费14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永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启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