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3民初234号
原告:由某某,女,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某某1,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
被告:张某某2,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某某3,女,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某某4,女,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
被告:张某某5,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某某6(系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4、张某某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张某某6继承纠纷一案,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予上网公开。
审判员 穆卫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