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302行初30号 原告周春华。 原告赵文霞。 原告赵文凤。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新,区长。 本院在审理周春华、赵文霞、赵文凤诉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中,三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春华、赵文霞、赵文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喜迎
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
人民陪审员 李晨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