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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行初30号

周春华、赵文霞等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9-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周春华;赵文霞;赵文凤;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302行初30号 原告周春华。 原告赵文霞。 原告赵文凤。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新,区长。 本院在审理周春华、赵文霞、赵文凤诉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中,三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春华、赵文霞、赵文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喜迎

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

人民陪审员  李晨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