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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02执95号

陆佳佳与刘嵘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陆佳佳;刘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陆佳佳,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刘嵘,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斌,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吴锦芝与王永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吴锦芝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吴锦芝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