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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财保23号

田海燕与嘉峪关嘉德文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田海燕;嘉峪关嘉德文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财保23号

申请人:田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山,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嘉峪关嘉德文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嘉峪关天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南路转盘文化宫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燕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田海燕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嘉德文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开户名称为嘉峪关天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存款8万元(账号XX)。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支公司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嘉德文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开户名称为嘉峪关天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存款8万元(账号XX),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 保全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田海燕负担。 本裁定立即内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