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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5刑初146号

黄某1、赖某1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黄某1等15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甘0825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1,福建省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福州市。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1,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1,福建省永安市人,住福建省永安市。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55,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1,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44。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甘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44,四川省达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某1、吴某44,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1,福建省霞浦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44,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44。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22,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44。2017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1,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44,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住福建省福州市。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22,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2,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7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7日被逮捕。2018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22,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55,福建省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福州市。2017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荔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55,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1,福建省永泰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2,福建省闽侯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福州市。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44。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赖某1、林某、吴某44、黄某55、王某44、李某44、朱某1、王某44、魏某1、黄某55、欧某2、吴某44、李某44、周某22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达、张胜平、马红霞、柳拾红、赵麦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王某1,赖某1及其辩护人黄某55,林某及其辩护人张某1,吴某44及其辩护人甘某,黄某55及其辩护人荔某,王某44及其辩护人曹某22,李某44及其辩护人欧某1、吴某44,朱某1及其辩护人李某44,王某44及其辩护人杜某22,魏某1,黄某55,欧某2,吴某44,李某44及其辩护人赵某1,周某22及其辩护人高某2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黄某1租用司通公司(因涉嫌诈骗罪另案处理)的专门用于诈骗的MT4外汇交易软件,命名为“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该平台打着期权交易的幌子,套用外汇交易图,进行虚假交易,该平台对外宣称,只需买“涨”或买“跌”,进行简单交易,便可在短时间(1分钟到1小时)内获得87%至80%的利润,他人入金后,买“涨”或买“跌”与交易图走势一致便盈利,否则便失去全部本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黄某1等人通过后台反向操控(即后台监控、拉K线、秒单等方式)致使被害人受损,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 被告人黄某1于2015年8月13日注册福州朗睿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9月8日注册福州寰宇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9日注册福州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1制定制度、招募成员,在公司内设立行政部、技术部、业务客服部等部门,形成犯罪集团,分工配合,专门经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1先后招募被告人赖某1、林某、吴某44为公司技术部成员,负责操纵被害人注资的账户,对被害人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投资买涨买跌的虚假交易通过诺汇平台后台进行“滑点”反向控制操作,致使客户亏损;招募被告人黄某55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诺汇平台财务工作;招募被告人王某44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员工请销假、发放工资及日常开销等事务;招募被告人李某44、朱某1、王某44、魏某1、欧某2、吴某44、黄某55为客服、业务员,招募被告人李某44、周某22为带课老师。业务员及带课老师通过QQ、微信、官方YY直播间发展下级代理和客户,通过展示K线虚假盈利截图及宣讲一些收益高、风险小、操作简单等引诱性话语诱导客户交易,从而实施诈骗活动。 被告人黄某1为首的犯罪集团设立公司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招募成员,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是葛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司通公司开发的专门用于诈骗的MT4软件。被害人经业务人员、带课老师等人引诱,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中投资操作买涨买跌的行为均为黄某1等人设置的虚拟交易,被害人凡在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入金投资,资金全部进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后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结算账户,黄某1便通过该结算账户,将被害人入金非法占有。 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9月22日,该犯罪集团诈骗范围涉31个省市,诈骗朱某22、叶某、原某1等8750人,诈骗金额为11225007.46元。另查明黄某1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诈骗周某22、徐某1、董某1等175名被害人823900元。 各被告人诈骗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黄某1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13日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823900元;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9月22日,组织、领导诈骗集团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总金额11225007.46元,共计诈骗总金额12048907.46元。 2.被告人赖某1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47321元。 3.被告人林某在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1079430.7元,获取赃款85890元。 4.被告人吴某44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15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0736982.12元,获取赃款34472元。 5.被告人黄某55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32927元。 6.被告人王某44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38569元。 7.被告人李某44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427350.18元。 8.被告人朱某1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162805元。 9.被告人王某44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159304.64元。 10.被告人黄某55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22341.88元。 11.被告人魏某1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30202.70元。 12.被告人欧某2在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0183371.22元,获取赃款19452.42元。 13.被告人吴某44在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0183371.22元,获取赃款20088.28元。 14.被告人李某44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8月8日参与诈骗总金额10358107.3元,获取赃款184219.9元。 15.被告人周某22在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总金额7128535.34元,获取赃款34624.5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赖某1、林某、吴某44在诈骗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某55、王某44、李某44、朱某1、王某44、黄某55、魏某1、欧某2、吴某44、李某44、周某22在诈骗犯罪集团中分别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罪行处罚。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出示或宣读了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银行卡,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证人葛某、何某1的证言,被害人朱某22、叶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1等十五人的供述与辩解,从各被告人手机、电脑中获取的电话录音、微信群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1、赖某1、林某、吴某44、黄某55、王某44、李某44、朱某1、王某44、黄某55、魏某1、欧某2、吴某44、李某44、周某22等人设立组织、形成集团,借助电信网络,虚设平台,隐瞒真相,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某1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起诉书中指控他利用MT4软件进行诈骗,套用K线交易图,指控他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反向操作致使客户亏损,招募成员形成犯罪集团进行诈骗活动实际不符。所有的客户都是在了解投资风险之后,根据市场的定律进行正常市场交易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额他认为是盈利金额200多万。客户的本金都是重复使用的,且很多转账都是虚假的,有些转账与本案无关的,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专门用于诈骗的平台,黄某1在经营平台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加符合非法经营的范畴。

二、起诉书认定黄某1诈骗事实缺乏完整的证据链。

三、认定黄某1等人属于犯罪集团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被告人赖某1辩称他不是本案的主犯,没有经手过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且该诈骗金额部分是虚拟的,自愿认罪。 被告人赖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赖某1犯诈骗罪不能成立。黄某1的公司只是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进行外汇操作,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公诉机关对诈骗集团的认定不能成立。其他被告人是在黄某1的两家公司成立之后才进入公司的,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指控赖某1的诈骗金额、诈骗人数缺乏证据。

四、如认定赖某1有罪,则赖某1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辩称他非主犯,只拿了32000元左右的赃款,诈骗金额亦非11079430.7元,自愿认罪。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林某不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不准确,诈骗金额没有证据支持;林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诈骗的行为。

二、如认定林某有罪,则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系从犯、初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林某的主观恶性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吴某44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赃款金额有异议,34472元是他应得的工资。他是打工的员工,所有的工作是由黄某1和赖某1来安排的,自愿认罪。 被告人吴某44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人数不清楚;

二、犯罪集团的指控不能成立,这种指控无形加大了对其他被告人的刑罚,不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本案是一个必要的共同犯罪,吴某44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被告人李某44辩称她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分赃金额有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44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不构成集团诈骗犯罪,因为不具备集团诈骗犯罪的要件,公司员工大部分互不认识。

二、被告人李某44在寰宇公司上班期间得到的工资款是合法收入,指控被告人李某44获得的工资款是赃款,于法无据。

三、被告人李某44做公司安排的业务,没有参与诈骗他人钱款的行为,指控被告人李某44犯诈骗罪证据不充分。

四、如认定被告人李某44有罪,因其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朱某1辩称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共同犯罪与分赃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朱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朱某1犯诈骗罪不能成立,是集团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朱某1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二、如认定朱某1犯罪,因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属从犯,犯罪情节一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44辩称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诈骗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44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王某44犯诈骗罪不能成立。王某44与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络,集团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王某44不具有犯罪故意。

二、如认定王某44有罪,因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患有严重疾病,且在妊娠期,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44辩称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诈骗金额有异议,她不知道诺汇交易平台是违法的,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44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44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李某44在带单中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李某44没有诈骗的故意,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被告人李某44有罪部分的辩护意见:李某44不是所谓犯罪集团的成员;量刑情节:李某44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轻,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应对其宣告无罪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44辩称她没有犯罪故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但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44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集团不能认可,王某44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指控王某44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二、如认定其有罪,因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并退赔了起诉书指控的赃款,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22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诈骗金额与赃款金额有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某22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对被告人周某22的指控不能成立。缺乏能够认定本案系犯罪集团的证据。缺乏认定被告人犯罪金额的有效证据。

二、量刑情节上因被告人周某22系初犯、偶犯,无劣迹,确有悔改表现,应被无罪释放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55辩称她没有构成犯罪。 被告人黄某55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黄某55诈骗罪的事实不清、罪名不能成立。认为黄某55是公司财务的认定是错误的,黄某55有财务的名称,但没有干财务的事情;黄某55没有共犯的主观故意。

二、如认定黄某55有罪,因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又属从犯,则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55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诈骗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魏某1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诈骗金额有异议,他对滑点、K线的事情并不知情。 被告人欧某2辩称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诈骗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吴某44辩称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诈骗金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黄某1租用青岛司通公司(另案处理)的专门用于诈骗的MT4外汇交易软件,命名为“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该平台打着期权交易的幌子,套用外汇交易图,进行虚假交易,该平台对外宣称,只需买“涨”或买“跌”,进行简单交易,便可在短时间内获得高额利润,他人入金后,买“涨”或买“跌”与交易图走势一致便盈利,否则便失去全部本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黄某1等人通过后台反向操控使被害人受损,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入金的目的。 被告人黄某1于2015年8月13日注册福州朗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注册福州寰宇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注册福州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1制定公司制度、招募成员,在公司内设立行政部、技术部、业务客服部等部门,分工配合,经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1先后招募被告人赖某1、林某、吴某44为公司技术部成员负责操控诺汇网络后台,对被害人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投资买涨买跌的虚假交易通过后台进行“滑点”反向控制操作,致使客户亏损;招募被告人黄某55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王某44为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员工请销假、发放工资等日常事务;招募被告人李某44、朱某1、王某44、魏某1、欧某2、吴某44、黄某55为客服、业务员;招募被告人李某44、周某22为带课老师,通过QQ、微信、官方YY直播间发展下级代理和客户,通过展示K线虚假盈利截图及宣讲一些收益高、风险小等引诱性话语诱导客户投资,实施诈骗活动。被害人经业务人员、带课老师等人引诱,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中投资操作买涨买跌的行为均为被告人黄某1等人设置的虚拟交易,被害人凡在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入金投资,资金全部进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后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结算账户,被告人黄某1便通过该结算账户,将被害人资金非法占有。 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9月22日,该犯罪团伙诈骗范围涉31个省市,诈骗朱某22、叶某、原某1等8750人,诈骗金额11225007.46元。另查明黄某1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诈骗周某22、徐某1、董某1等175人,诈骗金额823900元。 各被告人诈骗金额及获取赃款情况如下: 1.被告人黄某1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13日进行诈骗,诈骗金额823900元;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9月22日,组织、领导诈骗团伙进行诈骗,诈骗金额11225007.46元,共计诈骗总金额12048907.46元。 2.被告人赖某1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47321元。 3.被告人林某在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079430.7元,获取赃款85890元。 4.被告人吴某44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15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0736982.12元,获取赃款34472元。 5.被告人李某44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427350.18元。 6.被告人朱某1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162805元。 7.被告人王某44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159304.64元。 8.被告人李某44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8月8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0358107.3元,获取赃款184219.9元。 9.被告人王某44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38569元。 10.被告人周某22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7128535.34元,获取赃款34624.56元。 11.被告人黄某55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32927元。 12.被告人黄某55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22341.88元。 13.被告人魏某1在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1100750.58元,获取赃款30202.70元。 14.被告人欧某2在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0183371.22元,获取赃款19452.42元。 15.被告人吴某44在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8月21日参与诈骗,诈骗总金额10183371.22元,获取赃款41794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可以证实: 一、物证 1.从被告人黄某1处扣押的物证:手机六部、移动硬盘一部、电脑硬盘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台式一体机一台、读卡器一个、存储卡一个、U盘一个、POS机二部、银行卡六张、奥迪A4L轿车一台、笔记本九本,印章七枚,员工考勤表、打卡表、涉案公司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读卡器、卡片等。证实被告人黄某1犯罪团伙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事实。 2.从被告人赖某1处扣押的物证:电脑硬盘三部、移动硬盘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银行卡三张、笔记本二本、相机一部、考勤机一台。证实被告人赖某1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事实。 3.从被告人林某处扣押的物证:手机一部、电脑硬盘二部、笔记本一本。证实被告人林某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事实。 4.从同案证人赖某22处扣押的物证:手机一部、电脑硬盘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证实黄某1犯罪团伙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事实。 5.从被告人李某44处扣押的物证:笔记本电脑一台、组装主机一台、手机一部、功能机一部、银行卡十三张。证实被告人李某44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事实。 6.从被告人王某44处扣押的物证:U盘二个、考勤机U盘、手机二部、台式电脑固态硬盘一部、笔记本四本。证实被告人王某44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事实。 7.从被告人吴某44处扣押的物证:手机一部、台式电脑固态硬盘一部、笔记本一本。证实被告人吴某44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事实。 8.从被告人欧某2处扣押的物证:电脑硬盘一部、手机一部、笔记本一本。证实被告人吴某44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事实。 9.从被告人魏某1处扣押的物证:手机一部、电脑硬盘二部、银行卡一张、笔记本一本。证实被告人魏某1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事实。 10.从被告人黄某55处扣押的物证: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证实被告人黄某55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黄某1转移犯罪所得的事实。 11.从被告人黄某1母亲刘某1处扣押的物证:银行卡一张。证实被告人黄某1实施网络诈骗转移犯罪所得的事实。 12.从被告人李某44处扣押的物证:手机二部、电脑硬盘二部、银行卡一张、笔记本十五本、演讲稿十页。证明被告人李某44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及非法所得的事实。 13.从被告人周某22处扣押的物证:电脑硬盘一部、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证明被告人周某22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及非法所得的事实。 14.从被告人朱某1处扣押的物证:笔记本电脑一台。证明被告人朱某1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事实。 15.从被告人王某44处扣押的物证:电脑硬盘一部。证明被告人王某44伙同被告人黄某1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事实。 二、书证 1.甘肃证监局复函,证明:中国证监会名录中无“中部大宗微交易”、“诺汇二元期权微交易”等平台。 2.报案材料,证实受害人朱某22自述受骗经过。 3.被害人朱某22被害时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朱某22被诈骗资金进入上海汇潮第三方支付公司8笔共计200204.4元,深圳智付第三方支付公司6笔共计45298元。 4.被害人原某1使用原杨彪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原某1被诈骗的事实。 5.被害人叶某提供的银行卡网银交易明细及转账明细说明,证明被害人叶某被诈骗资金进入上海汇潮第三方支付公司7笔46574元,深圳智付第三方支付4笔11844元。 6.被告人信息表,证明各被告人入职时间,证明被告人黄某1犯罪总数的计算时间节点以调取的三个三方公司平台总入金开始至结束时间计算,赖某1等12人犯罪总数的计算时间节点是以入职时间到抓获时间或离职时间段计算,带单老师李某44、周某22是以三方公司出账结算开始时间至出账结束时间计算。 7.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平凉市公安局2017年8月21日对福建省福州市××区号别墅进行搜查,扣押作案工具及物证、书证;平凉市公安局2017年8月21日对黄某1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区进行搜查,扣押作案工具及物证、书证;平凉市公安局2017年8月21日对李某44福建省福州市××区进行搜查,扣押作案工具及物证、书证;平凉市公安局2017年9月7日对李某44湖北市西湖区丽水佳园A20栋102室进行搜查,扣押作案工具及物证、书证;平凉市公安局2017年9月6日对周某22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元进行搜查,扣押作案工具及物证、书证。 8.户籍证明,证明十五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9.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8月21日抓获林某、吴某44、王某44、欧某2、黄某1、李某44的经过;2017年9月6日抓获周某22的经过。 10.到案经过,证明魏某1、王某44、朱某1、李某44到案经过,黄某55系投案自首。 11.临时羁押证明,证明王某44、吴某44、欧某23人2017年8月24日临时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李某44、赖某22、赖某1、林某、黄某15人2017年8月24日临时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周某122222017年9月9日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 12.接受证据清单,朱某22提供账户交易明细、诺汇平台入账、出账明细,证明被害人朱某22提供的被骗资金交易情况等。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黄某55提供的银行流水共计36页,证明非法诈骗资金流向情况。 14.房产租赁合同,证明赖某1于2017年5月13日租赁福州市晋安区康乐山庄188号别墅为办公地点。 15.深圳智付交易记录,证明商户信息、资金流向等情况。 16.被告人黄某1、赖某1、黄某55、王某44、李某44、魏某1、李某44、周某22及被害人等银行开户信息、流水账,证明涉案资金流向等情况。 1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营业部2017年冻结黄某1证券余额为371990.29元;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冻结黄某1资金15520元;广州汇聚公司冻结黄某1资金236481.34元。 18.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协助公安查询当事人房产情况表,证明黄某1房产情况。 19.案件协查情况汇总及情况说明,证明对576名无法查清的被害人名单进行了列举,并对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协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2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受理卢某1等受害人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被骗的事实。 21.被告人黄某1手机内提取照片,证明赖某1(全能青年)、黄某55(姐姐)、李思语、朝霞(王某44)等人在黄某1公司地位,黄某1同几人商议诈骗操作等内容。 22.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本案中移送的大部分物品情况。 23.核查案件表,证明案件中243名被害人账号、入金时间、平台金额、报案金额、推荐人、核实业务员情况。 24.被告人利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诈骗被害人金额统计表,证明各被告人涉案资金情况。 25.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绑定第三方公司结算账户明细统计,证明被告人黄某1等人在上海汇潮支付公司、深圳智付电子支付公司、广州汇聚支付公司结算账户数据。 26.各被告人在职期间,诺汇二元平台入金、出金表,证明诈骗过程中金额流动情况及各被告人诈骗活动情况。 27.被告人黄某1通过第三方公司结算账户付给司通公司金额名细,证明涉案资金中574170元由黄某1支付给上游诈骗平台及其上游诈骗平台维护费用。 28.上海汇潮支付公司打给杨飞金额名细,证明汇潮支付公司支付杨飞17万元。 29.被告人黄某1通过第三方公司支付给被告人李某44、周某22金额明细,证明黄某1付给李某44184219.9元,周某2234624.56元。 30.被告人黄某1、王某44等相关被告人工资表、请假表等,证明各被告人作用地位,非法所得情况。 31.被害人左某、李某44银行卡流水,证明被骗的事实。 32.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案卷材料复印件,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其它网络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33.被告人黄某1等15人的QQ号、微信号汇总,证明各被告人使用的QQ号、微信号情况。 34.金融软件服务合同,证明青岛司通软件公司为黄某1犯罪团伙服务的情况。 35.福州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寰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黄某1等人注册公司情况。 36.赠金规则,证明被告人黄某1的公司以赠金吸引他人进行投资而进行诈骗的情况。 37.被告人黄某1电脑硬盘提取文件打印件,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所用的网络服务器等情况。 38.招聘传单,证明福州朗睿公司招聘所用宣传资料,联系人为被告人王某44。 39.员工入职表,证明其公司的本质,在“须知”中规定不得向客户透露公司地址,不得透露公司法人代表等。 40.业务员工作QQ表,证明被告人黄某1的公司业务员工作QQ情况。 41.诺汇员工培训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某1的公司进行宣传诈骗的情况并规定了代理及等级等一整套的制度。 42.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证明被告人黄某1制定的公司管理制度。 43.朗睿投资公司业务员薪酬制度,证明业务员有“抽成”规定,每拉客完成一定的交易金额有抽成的规定。 44.诺汇直播间带单表,证明带单老师情况。 45.老师带单工资,证明被告人李某44得“领导奖”的事实。 46.诺汇快速回复通道,证明被告人等进行诈骗的切入方法,引导手段,重要话术等一整套文字资料。 47.证据转化为书证说明书,证明黄某1等人诈骗的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在上海汇潮、深圳智付、广州汇聚3个第三方交易平台出入金情况 48.上海汇潮支付入账明细,证明黄某1等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汇潮上诈骗人次达5153次。 49.上海汇潮支付出账明细,证明出账1284条,大宗金额出账均为黄某1、黄某55、刘某1等人。 50.深圳智付电子支付入账明细,证明被告人黄某1等人利用网络诈骗计3925人次。 51.深圳智付电子支付出账明细,证明在该支付平台出账1790次,金额较多有马伟成(被告人黄某1持此银行卡)。 52.广州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入账明细,证明被告人黄某1等人利用网络诈骗1725人次。 53.广州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账明细,证明出账531次,出金多的有马伟成、王玉萍等人。 54.广州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汇聚支付公司与本案有关的交易商户签订协议等情况。 55.被告人欧某2电子证据转化书证资料,证明欧某2主观故意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范某22221(系被告人黄某1女朋友)证实:2015年年底,她办理了招商银行卡,户名为自己的姓名,卡号是:×××。自开户以后,黄某1就用该卡转账和取现,刚开始时是几千元,从2017年开始有了大笔交易,大部分情况下每笔都是上万元;去年的时候偶尔有大笔来账。因为是自己的男朋友,没有问过为什么要走账,黄某1说自己是做金融的,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叫世纪寰宇,公司具体做什么不清楚。这些钱哪里来的其不清楚,转到她账户的钱一部分取现后交给了黄某1,一部分他们消费了,主要用于生活开支、黄某1买房买车,买房交了31万的首付,买车用了16万元。 2.证人刘某1(系被告人黄某1母亲)证实:黄某1、黄某55向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中转钱,用这张卡里的钱取了十六万现金交给黄某1,2017年4月24日在房地产公司刷了八十万,钱的来源她不清楚。 3.证人郑某22221(被告人李某44男朋友)证实,李某44说自己在一家公司做金融,其他情况不知道。 4.证人赖某22证实,2017年8月5日,他堂哥赖某1介绍他到寰宇公司上班,他在该公司技术部工作,负责诺汇平台后台操作,诺汇平台客户投资在50美金以上,如果没有50美金以上的,也会关注投资小的,客户买涨买跌,他就进行反向操作,客户如果买涨的话,他就操作曲线下跌,客户如果买跌的话,他就操作曲线上涨,曲线涨跌的幅度控制在8个点以内。赖某1告诉他如果超过8个点,就会被客户发现诺汇平台后台有人操作曲线涨跌,让客户知道诺汇平台是骗人的。他操作曲线涨跌是公司安排的,为了公司给他发工资。平时就是他和林某操作的,赖某1有时也会操作。 5.证人何某1证实:自己是客户售后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培训客户使用软件和后期的技术维护服务;证实司通科技公司的FXWPD平台没有进入正规的外汇市场,客户赔的钱就是他们公司的盈利,软件有手动修改的功能。自己负责的FXWPD客户公司交易客户的出入金程序:FXWPD平台上交易客户需要登录他们给FXWPD公司提供的出入金交易系统,交易客户直接通过这个出入金交易系统把钱打到FXWPD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然后FXWPD平台上就显示入金的金额(以美元显示),显示的金额只是个数字。FXWPD平台的公司就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把钱直接转到他们在第三方支付绑定的对公账户上或者转到他们的个人银行卡上。 6.证人葛某证实:2013年7月份他与何健注册了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法人是自己,真正投资成立的老板是何健,张仰腾是负责公司运营的总经理,张静是销售总经理。2014年6月份又成立了青岛科瑞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当时公司的法人是自己。他在青岛科瑞得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司通网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青岛司通网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推广销售用MT4软件搭建的平台,青岛科瑞得科技有限公司是负责MT4平台软件延伸技术研发和售后服务。青岛科瑞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之前是他,后来是贾赏月,真正投资人还是何健,张仰腾也是负责公司运营的总经理,技术部的主管是王某44、售后服务人员是何某1、于玲玲、于佳静,公司的出纳是董晓伟,公司的内勤是陈斐。先由青岛司通网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外推销,拉客户公司租用他们搭建的MT4平台,客户公司合作后,他们会向客户收取租金,通过客户的需求给客户搭建出入金系统、在线开户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这些会另收费用。之后,张静就把已经合作的客户公司的信息交给青岛科瑞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由技术部负责帮客户搭建平台,售后服务人员会培训客户公司使用这引操作软件的后台,客户学会后,就由售后服务人员进行维护。MT4软件是他们公司破译使用的盗版。是何健不知从哪里找到的。所有客户公司每月和租用费用和搭建费用都会汇款到其的银行卡内。张静是他们公司内的客户售后服务部和销售部负责人,另一个名字叫毕倩。客户使用这个平台交易时,他们公司会让客户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客户在软件上面交易的钱会流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具体支付平台名字不清楚),所以不会流入到正规交易市场。 7.证人王某44证实:青岛司通网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科瑞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自己从阿里云网站内购买服务器,付款后会生成一台服务器,内有IP地址,直接把IP地址和登陆账号及密码给公司技术部的相关人员,他们就会通过远程操控将新客户需要的这些软件部署到新的服务器内。 8.证人宋某1证实:自己专门为该公司开发出入金系统、在线开户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的软件。 9.证人刘某2证实:自己是研发数据库的,专门负责导出数据。因客户公司使用MT4软件时会有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公司就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钱进行提出提入,因此MT4软件上面的外汇交易资金不会流入到正规的交易市场。 10.证人顾某证实:智付公司要求在中国国内的外汇交易不能和他们联系业务以及帮他们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中国国内的外汇交易都是国家不允许的。2017年6月17日智付总部发送举报商户利用支付平台进行非法交易后仍为其提供支付平台。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朱某22证实,他于2017年4月24日至6月16日在“诺汇二元期权微交易”平台共被骗262441元的详细过程,证明了本案中受害人被骗的模式。 2.被害人周某22证实,他在网上看到并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总共损失两三千元左右。 3.被害人徐某1证实,他经别人介绍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共入金6000元,剩了七八百元,其他的都被骗了。 4.被害人董某1证实,他从2015年11月左右总共投入3万元并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8万元。 5.被害人冯某证实,他于2015年左右投入6800元并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800元。 6.被害人李某14445,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诈骗5000元。对方在QQ群里晒单,吸引事主过去。 7.被害人廖某证实,他于2016年3月10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38元。 8.被害人李某14446证实,他于2016年春天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0多元。 9.被害人张某22证实,他于2016年3月份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没亏损,他名下有一个叫熊国军的被骗了30万元左右,还有一个朋友投资了10万多,基本都赔了。 10.被害人莫某证实,她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000多元。 11.被害人熊某证实,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0元。 12.被害人朱某23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0元。 13.被害人杜某22证实,他于2016年7月份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00元。 14.被害人符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800元。 15.被害人郭某1证实,他于2016年使用他父亲郭得明身份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000元。 16.被害人高某2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17.被害人郑某2222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300元。 18.被害人周某23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诈骗7000元。 19.被害人曹某2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诈骗300元。 20.被害人齐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300元。 21.被害人卢某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0元。 22.被害人谭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5950元。 23.被害人何某2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3000元。 24.被害人张某23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元。 25.被害人杨某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0元。并提供了交易记录,证实每一笔入金都是进入到汇潮支付有限公司或者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等第三方结算平台,同时证实了该诈骗集团入金的入口。 26.被害人张某24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元。 27.被害人张其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0元,从来没有营利。 28.被害人王某45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29.被害人吴某44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3857元。 30.被害人徐某2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0元。 31.被害人周某24证实,他于2016年用李丽、周保纯身份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后入金交易被骗10000元。 32.被害人史小反证实,他于2016年用李冬身份注册诺汇二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0元。 33.被害人王某46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34.被害人黄某55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76元。 35.被害人赵某2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00元。 36.被害人王某47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500元。 37.被害人何某3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38.被害人刘某3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39.被害人方某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000元。 40.被害人韦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19元。 41.被害人沈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0000元。 42.被害人张某25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43.被害人车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000元。 44.被害人张某26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500元。 45.被害人张某27证实,他于2016年用贾闪闪身份注册诺汇二元期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000元。 46.被害人周某25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元。 47.被害人代某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元。 48.被害人张某28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49.被害人刘某4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00元。 50.被害人张某29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51.被害人张某10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400元。 52.被害人石某1证实,她于2016年8月份在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注册账号投了200美金,最后剩了几十美金返还到了银行卡上。 53.被害人杜某23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00元。 54.被害人何某4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8000元。 55.被害人滚胜培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元。 56.被害人农某证实,他于2016年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元。 57.被害人张某1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元。 58.被害人施某证实,他在平台投资了共7000元。 59.被害人张某1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19元。 60.被害人方某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828元。 61.被害人王某48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元。 62.被害人黄某56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元。 63.被害人卢某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64.被害人蔡某1证实,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万元。 65.被害人董某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美元。 66.被害人朱某24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147元。 67.被害人郭某2证实,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38美元。 68.被害人陈某1证实,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0元。 69.被害人尹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70.被害人王某49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美元。 71.被害人李某14447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美元。 72.被害人王某10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50元。 73.被害人陆某1证实,她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元。 74.被害人高某23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76元。 75.被害人郭某3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76.被害人赵某23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780元。 77.被害人覃某证实,2016年8月,她经朋友小宋介绍,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投资了一次,投了20美金,折合人民币136元,全部亏损了。 78.被害人李某48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900元。 79.被害人罗某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80.被害人戴某,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70元。 81.被害人裴某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233元。 82.被害人刘某5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00元。 83.被害人王某1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80元。 84.被害人宋某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90美元。 85.被害人耿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投资了800块钱左右,全部亏损了。 86.被害人石某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00元。 87.被害人许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美元。 88.被害人颜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0元。 89.被害人师丽英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元。 90.被害人吴某45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元。 91.被害人叶某证实,他于2016年至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7612元。 92.被害人郑某22223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元。 93.被害人袁某证实,她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0美元。 94.被害人翟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195元。 95.被害人简某证实,她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96.被害人孔某证实,他于2015年12月份到2017年5月份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0元。 97.被害人付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两三千块钱。 98.被害人周某26证实,他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上投资了100美元,亏损了大约50美元。 99.被害人唐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800元。 100.被害人常忍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80元。 101.被害人陆某2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不到50元。 102.被害人邓某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共投资了两次,第一次是200美元,第二次是800美元,折合人民币6919.28元。 103.被害人王某12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104.被害人李某49证实,他于2016年10月份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五、六百元,交易了几单后发现这个平台不保准,就再没有往里面充值交易了,但是里面还是有资金,大概有个一、二百元吧。 105.被害人孙某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160元。 106.被害人邱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00元。 107.被害人韩某1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元。 108.被害人郭某4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元。 109.被害人郭某5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美元。 110.被害人马某1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多元。 111.被害人张某13证实,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000元。 112.被害人王某13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美元。 113.被害人刘某6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877元。 114.被害人靳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二、三百元。 115.被害人田某证实,2015年3月份,他在网上看到介绍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说只要进他的群进行投资一会就能收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利润,有类似股票的性质。买涨买跌,开始还正常能投资返利,他玩了有三个月,后来钱一投多买涨也不返利了,像是人为控制平台,他意识到受骗了,以后就没玩了。他经过平台被人带入的,但是这个人的信息他不记得了,他一共投资了3000元。 116.被害人金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元。 117.被害人鞠某证实,他于2016年10月份注册了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前后总共充值了两次,总共充进去300美金,折合人民币2070元,亏掉了100美金,他在平台上交易的时候发现K线显示红色上涨的,但是最后账户里是亏的,而且有时59秒内还显示红色盈利状态,但是到60秒时突然变为绿色亏损状态,当他亏了100多美金后就再没玩了。 118.被害人韩某2证实,他于2016年10月份通过微信群注册了诺汇二元期权平台。2017年3月份,他通过一个叫华老师的带他投资诺汇二元期权平台。6月份的时候华老师说有个活动给新用户送200美金,让他把当前的账户注销了再注册一个新用户就可以参加送200美金的活动,他就重新注册了一个新用户进行投资,华老师说100美金起步投资,每笔1美金能挣0.87美金,挣够50美金才能提出来。他第一次投资100美金,他是投进去然后过几天取出来,这样操作了好几次,具体次数跟金额他忘记了,最后账户里亏损的就剩下100美金了,提现也提不出来了。他问华老师,华老师说他的也提不出来,一直到现在。他总共大概有亏了700美金左右,折合人民币约4400元。 119.被害人周某27证实,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300元。 120.被害人李某144440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几十元。 121.被害人刘某7证实,她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多元。 122.被害人谢某证实,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美元。 123.被害人薛某证实,他于2016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二、三千元。 124.被害人张某14证实,2016年9月份有个陌生女人打来电话说让他投资诺汇二元期权,说门槛低投资只需50美元就可操作,1美元就可交易,他就通过网址入金投资的,他在此平台投资了3000元人民币,投进去的钱全部赔了。那个介绍诺汇平台的陌生女人他找不到联系方式了。 125.被害人周某28证实,2016年7月份,他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总共投资了两次,两次共计投资100美金,从开始接触一直就是亏损,直到他的账户上还剩19美金,就再没有操作过这个平台了。 126.被害人聂某证实,2016年5月份,他浏览网页的时候看到的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然后他进入网站注册了平台账号,存入50元,后来因工作忙没时间操作就放弃了。 127.被害人刘某8证实,2017年3月份初,他根据带单老师的指导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注册账号,一开始他每次入金200美金,或者400美金,赚了就用本金和利息继续买,亏了就继续入金,共入金10多次,总共投资合计人民币13万多,提现4万多,损失9万多,损失的9万元本金还有盈余的2、3万左右没有提出来。 128.被害人董某3证实,她于2016年7月份通过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的网站注册了账号进行投资,他在平台一共投资了三次,一次是200多美元,一次是300多美元,最后一次他没有印象了,折合人民币一共大概是5000元钱,在此平台投资后他一直亏损。 129.被害人刘某9证实,2016年7月份他在朋友翟某家玩看见他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上投资,他就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账号开始投资,大概投资了两次,每次50美金,总共100美金,最后全部亏损了。 130.被害人姜某证实,2016年他的一个微信好友给他推荐诺汇二元期权平台,他是通过微信截图聊天记录的方式让他相信在诺汇平台投资能够赚钱,他当时就相信了并且下载注册了诺汇的账号,他在此平台一共投资了一次,投资金额是1000美金,没几天他账户上的资金就没了,全部亏损了。 131.被害人李某144441证实,2016年8月10日,他在电脑上偶然看到诺汇二元期权投资平台,说这个平台是理财平台,而且投资小,收益高,他就想投资理财,就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下载并注册了了账号。他在这个平台总共投资了八次,共投入2919元。 132.被害人高某24证实,2016年6月份左右,他是从QQ群里看见别人发布的投资信息,然后按照群里人的提示,自己下载诺汇平台的客户端注册账号进行投资的。他在诺汇平台里存了5000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约700美元,然后他就跟QQ群里的带单老师操作,开始基本上都是10美元10美元的亏,后来他发现已经亏损到剩下约200美金后,他就不操作了,想把卡里剩余的钱提现,发现一直提不出来。 133.被害人徐某3证实,2017年2月份他在朋友圈看到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的链接,他就抱着玩玩的心态下载注册了账号,他在此平台总共投资了两三次,计1000元左右,后来发现一直赔钱,就没有再投资。 134.被害人何某5证实,他于2016年在上网的时候看到浏览器上有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的链接,他就点进去下载并注册了账号,当时就充值了670元人民币,兑换成100美元,平台里类似于股票一样买涨买跌,他买的全部亏损了。 135.被害人孙某2证实,他于2016年10月26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50元。 136.被害人闫某证实,她于2016年10月26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800元。 137.被害人马某2证实,她于2016年10月27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138.被害人赵某24,他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50元。 139.被害人刘某10证实,他于2016年10月30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0元。 140.被害人张某15证实,他于2016年10月31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3400元。 141.被害人黄某57证实,他于2016年11月2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142.被害人刘某11证实,他于2016年11月6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000元。 143.被害人李某144442,他于2016年11月7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144.被害人王某14证实,他于2016年11月7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元。 145.被害人周某29证实,他于2016年11月9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元。 146.被害人吴某46证实,他于2016年11月10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89元。 147.被害人师某1证实,他于2016年11月11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400元。 148.被害人张某16证实,她于2016年11月21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50元。 149.被害人宋某3证实,他于2016年11月22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700元。 150.被害人杨某2证实,他于2016年11月25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0元。 151.被害人李某144443证实,他于2016年11月26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152.被害人罗某2证实,他于2016年11月27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000元。 153.被害人夏某证实,他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元。 154.被害人王某15证实,她于2016年11月28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155.被害人王某16证实,他于2016年12月1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3000元。 156.被害人范某22222证实,她于2016年12月1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76元。 157.被害人陈某2证实,他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元。 158.被害人孙某3证实,他于2016年12月13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900元。 159.被害人赵某25证实,他于2016年12月14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061元。 160.被害人刘某12证实,她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0元。加入微信被骗,带单老师刘老师,QQ号×××。 161.被害人刘某13证实,他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290元。投资了6次,带单的老师叫李潇。 162.被害人常某证实,她于2016年12月19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00元。 163.被害人黄某58证实,他于2016年12月21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500元。 164.被害人王某17证实,她于2016年12月28日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5000元。 165.被害人裴某2证实,他于2016年1月3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76元。 166.被害人高某25证实,他于2017年1月10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722.6元。 167.被害人徐某4证实,他于2017年1月13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168.被害人师某2证实,他于2017年1月13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400元。 169.被害人马某3证实,他于2017年1月16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90元。 170.被害人余某1证实,他于2017年1月17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700元。 171.被害人王某18证实,他于2017年1月19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9000元。 172.被害人高光辉证实,他于2017年2月9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元。 173.被害人崔某证实述,他于2017年2月13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0元。 174.被害人安某证实,他于2017年2月18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0元。 175.被害人李某144444证实,他于2017年2月19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76元。 176.被害人赵某26证实,他于2017年2月28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200元。 177.被害人郭某6证实,他于2017年3月1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35元。 178.被害人尤某证实,他于2017年3月8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元。 179.被害人宗某陈述,她于2017年3月8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0元。 180.被害人杜某24证实,他于2017年3月13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5794.85元。通过广告链接进入,有一姓李的老师帮忙入金。一姓周的老师讲课。 181.被害人徐某5证实,他于2017年3月13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0元。 182.被害人杨某3证实,他于2017年3月17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00元。 183.被害人郑某22224证实,他于2017年3月20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00元。 184.被害人魏某22证实,他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90元。 185.被害人王某19证实,她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186.被害人娄某证实,他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147元。 187.被害人曾某证实,他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000元。 188.被害人蓝某证实,他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0元。 189.被害人毕某1证实,他于2017年用赵丽娜身份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828元。 190.被害人刘某14证实,她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191.被害人张某17证实,他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元。 192.被害人陈某3证实,他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00元。 193.被害人才立伟证实,他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0元。 194.被害人蔡某2证实,他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80元。 195.被害人原某2证实,她于2017年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0多元。 196.被害人张某18证实,他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45000多元。 197.被害人张某19证实,他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总共投资325元,亏损不超过100多元。 198.被害人陈某4证实,她于2015年通过微信朋友介绍进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在平台共投资了6次,每次是20美金,共投资了120美金,折合人民币800元左右,钱全部亏损了。 199.被害人李某144445证实,她于2017年1月通过微信群朋友介绍进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被骗2300元左右。 200.被害人陈某5证实,他于2017年1月从网上看到诺汇二元期权投资平台,就注册了平台账号开始投资,先后投资六次,共投入2269.7元,全部亏损。 201.被害人毕某2证实,他于2017年4月注册了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账号开始投资,共投资了三次,每次五十美金,共投资了一百五十美金,到9月份,他就听微信群里的人说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关闭了。他的微信群内的推荐人微信名叫华姐,湖北人。 202.被害人左某证实,他于2017年3月通过微信群加入了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开始投资,被骗了200美金,折合人民币1400元左右。 203.被害人李某144446证实,他于2016年年中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注册了账号,投资了300至500美元进去,后他发现该平台存在人为控盘现象,盈利很难,他就把投进去的钱赎回了,亏损了100美元左右。 204.被害人宋某4证实,她于2017年7月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投资了二百美元左右,充了四次左右,最后这二百美金都亏完了,折合人民币1276元。 205.被害人王某440证实,他于2016年10月份通过YY语音看到诺汇二元期权投资平台的广告,之后他就自己下载注册了账号,然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先投入5000元人民币,跟着买涨买跌,前后总共投进去7000元人民币,全部赔掉了,后期平台就被封了。 206.被害人蒋某证实,他于2016年年底左右从微信公众号上搜到的诺汇二元期权投资平台,他在此平台上共投资六七次左右,每次投资三四千元,所有的投资都亏损了,总共亏损在两万多元,三万不到。 207.被害人张某25证实,2017年3月份他一个微信朋友介绍他投资诺汇二元期权,总共亏损人民币765元。 208.被害人代某2证实,他是从电脑搜索网页时看到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的广告自己下载注册并投资的,他在此平台总共投资了3次,总共投资8000多元人民币都被骗走了。 209.被害人赵某27证实,她是2017年4、5月份通过QQ上的朋友介绍的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的。他在此平台大概总共投资了一万余元人民币。 210.被害人陈某6证实,他于2016年10月份通过网上广告看到的诺汇二元期权投资平台,他是自己下载注册并投资的,他总共投资四千多元人民币,次数记不清了,最少一次是300元,最多一次是1200元,后来全部亏损了。 211.被害人梁某证实,他于2016年11月份被一个不知道微信号的人拉到微信群里,群里都是在诺汇平台投资的人,然后群里有人发布视频教他怎么下载注册,投资交易,他按照他们发布的自己操作注册并投资交易,他在此平台投资交易过很多次,每次投资50元美金到200元美金不等,他总共亏损约有20000元人民币。 212.被害人刘某15证实,他于2016年8月份选择了诺汇平台进行投资,亏了300元左右。 213.被害人史某证实,他进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投资了319元,投进去后取不出来,后来就没有继续在此平台上投资。 214.被害人邵某证实,他于2017年5月9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000元。 215.被害人贾某证实,他于2017年5月18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三万七千多美元。 216.被害人祝某证实,他于2017年5月29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1000元。 217.被害人王某441证实,他于2017年5月31日使用陈章龙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5000元。 218.被害人张某220证实,他于2017年6月5日使用张金兵身份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700元。 219.被害人喻某证实,她于2017年6月6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19元。 220.被害人李某14444证实,她于2016年6月12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50元。 221.被害人余某2证实,他于2017年6月13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200元。 222.被害人李某144447证实,他于2017年6月14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6000元。 223.被害人王某442证实,他于2017年6月15日注册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入金交易被骗35090元。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某1供述与辩解 公司的架构:他是福州朗睿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诺汇”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行以及财务管理,王某44是行政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后勤事务以及代发工资,林某是公司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审核平台会员资质;赖某1是公司技术人员,主要负责活动策划、“诺汇”平台技术维护,后台管理等工作,李某44负责带单老师管理,她下面还有专门的带单老师,由于其没有跟他们接触过,所以不清楚都有谁,目前业务员有五个,分别是李某44、魏某1、欧某2、吴某44、叶盈。 公司的来源:2015年他与杨飞在青岛和司通科技签订了搭建平台协议,一开始杨飞给司通科技给了40万元,然后每月付月租4万元,2016年开始每月付7万元,杨飞最早给他发工资,后来杨飞觉得这种事情违反国家规定就不做了,他就从杨飞手中以30万元买来平台一个人做了。 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入金交易的方式:客户通过诺汇官网www.fxqc.com注册账户,注册成功后,登陆平台,在入金栏输入相应的入金金额,平台入金是按照美金入金的,兑换人民币比列是1:6.38,再选择银行,输入银行卡号,点击入金,平台就会按照1:6.38的比例扣除客户银行卡内相应的金额。 提取诺汇平台上客户的入金的时间与方式:2016年10月份之前平台的资金提取是杨飞负责的,2016年10月份以后都是他提取平台上的钱,提取钱的时候基本都是客户入金后等到每天凌晨0点以后才提取,这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定,一般其在平台留6万,只要多出的他就全部通过自己与黄某55、刘某1、马伟成、赖某1、魏某1、王某44、杨飞、葛某的银行卡来提取平台上的钱。 非法所得去向:用提取的钱给杨飞支付购买他平台的25万元,还有每个月至少通过平台提给司通科技7万元,这笔钱是给他们的平台维护、租赁费。其他人的银行卡都是他们本人保管的,但他在平台向他们的账号提钱后,都会让他们立马通过网银再转给其平安银行(深圳开户)、中国银行(福建三明市开户)、招商银行(福州开户)这三张银行卡里。其的招商银行尾号是5398的卡里有40万,华福证券股市账户里37万,还在福州市台江区福晟扩福广场首付36万买了一套房子,还以14.7万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4L轿车,玩网络游戏花了大约200万,和朋友去夜场消费了一部分,在澳门赌博输掉了20几万。 操纵后台的方法:司通科技公司在设计平台的时候就设计了自动滑点功能,通过这个功能客户就会自动赔钱,后来这个不太好用,他就让技术人员赖某1、林某、吴某44操作修改后台数据。2016年4月份之前他有操作过,后来就没有操作过,都是赖某1、林某、吴某44他们操作的。先看一下客户入金交易的交易金额,入金100美金以上的客户,他们就会关注,等到K线走到接近交易完成的最后一秒时,手动反方向拉K线走势,使客户亏损。让技术部反向操作K线的目的就是让客户亏损,公司盈利。 业务员发展客户的模式:他提供QQ号码给业务员,让他们自己申请微信号,然后通过微信、QQ主动加入一些投资外汇、现货黄金、白银等和平台有关系的群,宣传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的优势,拉拢客户,再给他们诺汇平台的虚拟交易账号,上面的金额都是他们自己通过后台输入的,给他们的大都是带字母的,是不能出金,这些都没有真实入金,主要是拿来骗客户入金交易的,具体怎样做,都是业务员去做的。客户在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不是真实交易,没有真正外汇交易,只是他们平台提供的虚拟交易。 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后台M**服务器的域名和地址:MT4服务器的域名其忘了,他现在是诺汇平台的管理员,平台有三个登录入口,第一个登录入口是admin,这个入口登录进去后可以设置盘面交易的时间段及交易方式;第二个是manager,这个入口登录进去后可以直接看到客户交易数据,也就是每个客户买的产品类型和买入金额,他们可以通过这个入口对每一个客户买入的K线进行修改;第三个登录入口是member,这个入口登录进去可以看到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就是管理客户信息的。 K线是如何修改:只要登录manager入口,进去后就可以修改,这个功能是系统里面自带的,不是独立的软件。整个平台系统是司通公司制作的。2017年5月份以前,这个系统里面有个自动修改K线的功能,这个功能就是对客户入金走势自动进行反向操作,达到使客户亏损的目的。今年5月初,司通公司的员工通过QQ说,这个自动修改K线的功能取消了。他问这个功能取消了,K线怎么修改?司通公司的员工说可以人工修改进行滑点操作。他通过QQ和电话向司通公司员工学会后,就和技术部门的赖某1、林某、吴某44几个人共同研究怎么修改,他们学会后都进行这种操作。他和技术部门的人都是明知的,其他部门的人其没有给他们明说过,但是来工作3个月以上的员工都知道滑点是人为操作的,他们基本上知道滑点修改数据的这回事。 支付公司的来源:他们平台共找了三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一个是杨飞用吉林财盛投资公司注册深圳智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通过司通科技公司对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让客户能够出入金;第二个支付公司,是他在深圳找人以30000元价格购买了重庆迪立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注册了上海汇潮支付公司账户,又通过司通科技对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后来他又找司通科技帮其找了一家北京的什么公司,通过北京这家公司帮其注册了汇聚支付公司的账户,司通科技对接了诺汇二元期权平台。这三家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只不过是购买皮包公司注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号。 如何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出账:客户通过他们官网入金,入金后钱就到第三方公司了,他登录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直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把钱转到他们的个人账户上。 公司营销方式:公司所有的业务人员李某44、魏某1、欧某2、吴某44、王某44、朱某1等人,还有带单老师李某44等人通过QQ、微信、官方YY直播间发一些K线盈利截图及讲一些收益高、风险小、操作简单,有老师指导等话语引诱客户投资。策划给客户送赠金、安全金等活动鼓励客户入金等这些活动是他和赖某1进行决策,林某、吴某44,还有所有业务人员,集体商议,业务人员给出客户的需求,他们共同商议,做出策划。 获取赃款途径:一是赚取佣金,让客户在平台上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即是佣金,收取13%的手续费。二是客户直接亏损的钱。三是客户入金后没有出金的钱。以上这些钱其就直接从平台内转出取走。平台内一般情况留下6万做为正常运行,高于6万隔日凌晨0点转出(第三方支付公司都是T+1结算模式)。 2.被告人赖凯建供述与辩解,他与黄某1是同学,2016年10月份他来到朗睿公司上班做分析师。当时公司的办公地点在福州市××区房间,过了三天又搬到1215房间,分析师主要是给客户讲课,做了一个星期,黄某1就让他做风控管理,他又做了风控管理,其实就是监控客户的交易情况,2017年6月份左右他们就搬到了康乐山庄188号别墅办公。 黄某1将深圳软件公司的联系人QQ号码给他,平时黄某1不在的时候他和深圳的软件公司一个QQ昵称叫“崔西”的人联系,公司叫什么名字他不清楚,“崔西”给他讲解网站方面的问题,教他怎么样通过管理软件修改后台数据,使客户亏损,让公司盈利,怎么样使用MT4软件,“崔西”给他审批权限,由他负责审批客户的出金、经纪人的等级审批,黄某1当时授意他让他控制客户的盈利,目的就是不让客户盈利,给公司创造收益,公司挣客户亏损的钱。因为客户投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选择短时间的投资,也可以选择一两个小时的投资,买自己所选时间段内外汇的涨跌,他在客户交易时间达成的最后一秒修改后台数据,数据修改的方向就是客户投资的反方向,他们的专业术语叫“滑点”,本来平台就已经吃掉一部分客户资金,然后他们通过“滑点”再吃掉一部分客户资金。 自己与其他员工业务上的联系:做直播的代理、业务员,他们在后台申请一些账户,充入虚拟的金额,他会给他们审批通过,然后他们利用虚拟的金额在平台上进行投资,盈利的也是虚拟的金额,他们会将盈利的图片截屏出来,发送到客户的投资群,诱导客户来平台进行投资。黄某1的卡上有时会收到几万块钱,然后黄某1让他转给黄某1,他就转到黄某1的卡上,他平时会将公司的数据统计好了汇报给黄某1,然后黄某1会处理,客户需要出金了,他和林某把表格做好了,发到只有他和林某、财务、黄总的QQ群里边,群名称叫“爱的教育”,然后由财务负责给客户转账。 部门人员的职能:黄某1是总经理,管理整个公司,管理业务和各部门的协调、规章制度的制定。业务员有李某44、欧某2、吴某44、魏某1,主要是开发客户在平台投资交易。风控部有他、赖某22、林某、吴某44(已离职),主要监控交易情况、订单审核、滑点工作、审核出金。人事部王某44,协调同事之间的工作,还有招聘人员。他主要监控交易情况,通过登录诺汇平台的后台,可以看到客户在诺汇平台交易的订单,平台上有业务员虚拟的订单,带单老师虚拟订单,还有一部分合作伙伴虚拟的订单,有客户入金真实的交易订单,他就审核客户交易订单,看客户是亏损还是盈利,若客户盈利了,其在后台修改报价,进行“滑点”,控制客户盈利,使客户亏损。他们监控的客户是在平台多倍盈利的情况下才这样操作的。一般客户盈利超过本金的4倍到5倍就操作后台让他亏损。 3.被告人林某供述与辩解,他于2016年12月通过同学赖某1介绍到寰宇公司做诺汇二元期权交易。老板是黄某1,他是技术人员,负责后台管理、开户、销户、客户投诉、出金审核。他主要查询客户交易量,看客户交易金额是否达到了公司规定的金额,如果达到了就提交出金金额表格给财务审核。他们审核客户的注册信息,然后查看提交的身份证件信息,如果一致他们在平台上就点通过,客户提出销户申请,他们直接在平台上销户,如果有客户投诉认为平台有“秒单”的情况,小额的他就直接赔给客户,这些金额都是虚拟数字,客户亏钱了10美金以下的他就赔给客户,10美金以上要黄某1处理。美金不是实际货币,就是他自己往平台里输入的虚拟数字。客户在平台上开户以1美元兑换人民币6.38元的比例入金交易,根据客户交易l分钟、2分钟、5分钟、30分钟、60分钟的涨跌方向来确定客户盈亏,最后跟客户结算,客户如果亏损他在平台的数字就会减少,如果盈利数字就以本金87%的收益增加。客户下单如果选对方向就可以得到本金的87%收益,如果选错方向本金就全部亏损。方向是公司提供给客户的软件里面K线的上下波动的方向。 他登陆后台的账号是赖某1给的,他在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也有交易账号,是自己随便注册的用来玩的,上面金额都是黄某1给的,他试着出金,后台通过后账号上金额就会相应的减少,他知道拿不到现金,因为平台上都是虚拟的数字,不是真正的现金。他们公司官网上介绍平台总部在澳大利亚,跟国际外汇平台对接,是做外汇的汇率在短时间内涨跌。提供给客户的软件是谁制作的他不清楚,软件在公司官网就可以下载,也可以下载手机版软件。公司把经纪人分为六类,返利分为六个等次。 公司老板是黄某1,一切事务由黄某1负责,员工的工资也是黄某1发的,赖某1是管理人员,公司有些事情就是赖某1和黄某1商量的,吴某44和他是管理后台的,王某44是管理行政的,魏某1、吴某44、欧某2、李某44、王某44、朱某1是业务员。他在公司工作至今一共拿到大概三四万元左右的工资,底薪是3500元。公司的工资、奖励由老板黄某1决定。他通过在公司工作认为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就是骗人的,有些人在平台上赚到钱也拿不到,有时候有人为操作情况,不会让客户赚到很多钱,另外平台以高额利润和赠金来诱惑客户,然后定一些出金的规定不让客户出金,黄某1也跟他说过二八定律,意思就是让很少的人赚些钱,大多数都是亏钱的。所谓的“滑点”就是在交易平台上,客户投资到最高点快盈利时,他在后台操作K线进行“滑点”就把点位拉下来。操作K线进行“滑点”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客户亏损。他们根据客户在平台入金金额高低人工把客户分成不同档位,然后放进不同的组别,他们就监控交易额大的客户,客户交易只能买涨买跌他们就在后台看客户是亏损还是盈利,看到客户盈利了,他们在后台修改报价,进行“滑点”。他们监控的客户是交易金额比较大的,一般50美金以上就算大额客户,他们就进行滑点让客户亏损。 他们操作的诺汇平台交易都是虚拟的交易,订单都是虚拟的,员工都有虚拟账户,带单老师也有虚拟账户。虚拟账户的用途是业务员给客户发K线盈利的截图,引诱客户投资,带单老师给客户讲行情,拉客户挣佣金。有权限修改后台数据的人有黄某1、赖某1、吴某44、赖某22,还有他。 客户申请诺汇官网账号登录后,在入金界面用银行卡转账进行入金,最低起步50美金(折合人民币319元)。交易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客户在平台上买涨买跌进行交易。 出金时,他们核对客户身份信息,看客户订单交易有没有达到要求,有赠金的要达到一定的交易量才可出金,没有赠金的有申请出金的就发给财务,审核还要看哪些是虚拟订单,哪些是真实客户交易,虚拟账户是不能出金。客户在平台上申请出金后,通过审核后,根据1:6.38的比率进行出金。 公司发展客户的方式主要是业务员发展客户,业务员发展代理也就是经纪人,业务员也发展带课老师,经纪人和带课老师发展客户,客户在他们平台进行投资,业务员、经济人和带课老师都有佣金。 4.被告人吴某44供述与辩解,他是2016年9月份经朋友介绍进入寰宇公司上班的,2017年8月15日离职了。诺汇平台是在电脑上做外汇交易的平台,老板是黄某1,平台是黄某1的。公司有销售部门、风控部门。他离职前公司风控部门有赖某1、林某、还有他,前台人员有王某44,销售部门有李某44、林清、朱某1、叶盈、黄某55、魏某1、欧某2等。风控部管理诺汇平台后台,控制客户利润风险,进行K线走势上下掌控,公司赚取利益、客户亏损的操作,销售部门专门拉客户进入平台投钱操作。他进入公司后,黄某1安排赖某1教他做风控,刚开始他不懂,赖某1让他先在电脑看外汇汇币符号,在诺汇平台后台上看K线上下交易图,他边看边学习,赖某1为他讲解,让他先观察平台里客户入金操作情况,赖某1对照客户操作K线给其讲,要关注投资额中等偏大的客户,客户如果买涨,K线往上涨,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最后1、2秒就把K线往下拉,客户如果买跌,K线往下走,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最后1、2秒就把K线往上拉,进行“滑点”操作。赖某1给他教会后,他就根据客户买涨买跌的情况,在公司诺汇后台将K线进行反方向操作,使客户亏损。客户投资诺汇平台,入金是真的,但交易是假的。诺汇平台没有和国际外汇平台接轨。 他有一个诺汇平台的前台虚拟账号,这个账号主要是看到客户信息,修改客户级别,查询客户交易量,查看出入金金额。还有一个MT4后台账号,这个账户主要是修改K线进行反方向操作的账户。诺汇平台的虚拟账号是他们每个工作人员用的号,虚拟账号里面的钱是虚假的,后台员工用虚拟账号是学习的,销售人员是给客户展示盈利截图,引诱客户在他们平台入金。他和林某、赖某1、黄某1四个有滑点操作权限。他们进行滑点操作,公司里其他人应该是知道的。公司没有财务部门。销售人员的工资是王某44发的,后台人员工资是黄某1直接发的。平台上财务流转基本上是由黄某1姐姐黄某55管理,她不在公司办公,交流在QQ群里交流。诺汇平台客户入金后,他只负责客户出金统计,客户需要出金时,在官网上进行申请出金,申请之后,他进行审核客户能不能出金,其按照黄某1的规定,不能出金的原因有账户余额没有达到40美金,身份证信息不全,认为有虚假交易的等进行审核,能不能出金,他进行统计后,他们告诉客户不能出金的原因,能出金的其进行统计后,录入EXCEL表格通过QQ群发给黄某55给客户进行出金。 5.被告人黄某55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下旬,她进入寰宇公司上班,负责财务工作,主要负责计算员工工资,还有按黄某1指示转账给别人。寰宇公司是黄某12016年下半年开办的,当时公司叫朗睿投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寰宇公司,公司主要做外汇交易,通过诺汇平台进行交易。她拿的是固定工资,每月3500元,最后三个月涨到每月4500元。她总共从公司领了八个半月的工资,共计32927元。她不知道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秒单、滑单、反向操作拉K线等事情,没人给她说过。 公司老板是黄某1,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黄某1为照顾她方便在家带孩子,就让她在家工作。诺汇平台只有一个工作QQ群,叫“爱的教育”,群成员都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有业务、客服、行政、财务、技术这五个部门,具体负责什么她也不清楚,黄某1只让她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刚进公司时,黄某1让她负责给员工发工资,黄某1就把所有员工的工资打到她尾号6186的招商银行卡上,由她按照工资表把所有员工的工资转账给公司员工。2017年1月份的时候,黄某1告诉她只需要负责计算工资填表后发给他,工资由他发,然后黄某1给了她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两张手机卡,让她在诺汇平台给客户出金,两张手机卡一张是用来上网的,一张是用来接收支付平台的验证码的,电脑是用来登录支付平台转账的。刚开始她不会做,黄某1就教她这个支付平台具体的操作方法,黄某1给了她智付支付平台的账号和密码,她学会后就按照公司QQ群里一个昵称叫Ace和一个昵称叫Tony的员工发到群里的出金表格通过智付支付平台给相应客户转账。过了几天黄某1又给她一个支付平台账号和密码,告诉她如果智付支付平台的钱不够出金,就用这个平台出金。接下来的几个月,她就负责计算工资,还有通过支付平台出金。她共使用过三个支付平台,分别是智付支付平台,“一麻袋”支付平台,汇聚支付平台。出金的对象都是QQ群里发的表格中的客户,有时黄某1会通过QQ给她一两个银行卡卡号和姓名,告诉她转账的金额,由她通过支付平台向这些人转账,每两周黄某1会发给她一张图片,上面写的是诺汇带单老师工资表,里面有老师的姓名、银行账号、工资金额,她也就按照图片内容通过支付平台向带单老师账户里转账。她大概向一两百个客户转过账。黄某1通过QQ给她发过五个左右银行卡号,其记得一个叫葛某,一个叫马伟成,其他人她记不起了。向这些人转的钱她也不知道是什么钱。她问黄某1,黄某1也不告诉她,只是让她执行就好了。带单老师大概有七八个,一个叫李某44。诺汇平台听黄某1说是做外汇的,她没有诺汇平台的账户,但黄某1给过她一个账号密码,让她登陆公司平台的后台审核客户出金的金额。她通过支付平台向她母亲刘某1的账户转过钱,都是黄某1要求的。黄某1只是要求她按照他说的做,先暂时把钱放在他们这里,黄某1需要的时候再让她转出去。她和家人没有用过黄某1转给的钱,这些钱现在已经都转给黄某1了。 6.被告人王某44供述与辩解,2016年10月她通过58同城招聘到朗睿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目前有12人,老板是黄某1,公司有技术部、行政部、客服部、销售部四个部门。技术部有赖某1、林某、还有一个叫“杰生”,行政部就她一个人,客服部有魏某1、吴某44、欧某2,销售部有李某44、王某44、朱某1、黄某55。 公司是做二元期权微交易的,就是客户通过平台买外汇的涨跌,据黄某1说这个平台总部设在香港,牌照是澳大利亚的,具体什么情况她也不清楚。她到公司是搞行政的,平台的事她知道的很少。2017年8月份吴某44被开除了,赖某1便让她到后台审核客户资料,她才接触到平台的操作,平台网站她没有上去过,也没有注册过账号。她在后台进行新账户注册审核,还有初中级代理的升降级审核,更高级代理的升降级审核必须向赖某1提交申请,赖某1批准后她就可以进行升降级操作。虚拟账户就是公司销售人员使用的,这种账户没有入金,也不能出金,但是账户上有数字的。平台大概有几百个代理,她印象中最大的代理是李某44,李某44是李某44名下的代理,她的交易量一般是一个月上百万。做的好一点的代理,一个月的交易量可以做二三十万,做的不好的一个月交易量几千元,交易量为零的也很多。 她一个人在公司负责行政,主要负责公司上下班打卡、请假、日常开销费用结算,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其根据打卡、请假等情况对员工的底薪进行结算,然后技术部对员工名下代理的交易量进行统计,按交易量的2%给每个人抽成结算,然后把抽成的情况交给她,她对底薪和抽成这两笔钱相加以后提交给黄某1给每个人发放工资。她名下没有代理,她是负责行政工作的,没有涉及具体业务。她到寰宇公司工作后没有参加过培训。技术部、销售部、客服部的人都要参加培训,是赖某1负责培训的,主要培训关于二元期权交易。她的底薪是3200,加上满勤300,一共是3500元。再没有其他收入。自2016年10月到案发一共领了三万多块钱。 她和黄某1平常有资金往来,黄某1用马伟成和清算公司的银行卡给她的平安银行卡上转过钱,前后不超过10次。每次转来钱黄某1都给她打电话说这些钱是干什么用的,一部分是用来发工资和交水电费、宽带费的,一部分钱到账后直接转到黄某1名下的银行卡。 7.被告人李某44供述与辩解,她于2015年8月进入诺汇二元期权平台工作,刚进去时公司叫朗睿投资有限公司,后来变为现在的寰宇公司,老板是黄某1。她进入公司后公司一直做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她是业务员,负责开发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的经纪人。她先通过QQ号码在网上搜索二元期权交易的有关群号,然后加入群找做二元期权的人,主动和他们聊天套近乎,问他们做二元期权的盈亏情况,后向他们介绍诺汇二元期权微交易平台87%的高收益,出金快、经纪人返利高,最高达3.5%。公司把经纪人分为六类,是由黄某1、赖某1决定经纪人级别的。他们发展来经纪人后,经纪人就直接发展客户,让客户入金交易,再根据他自己和他发展的客户交易金额总和乘以他的返利百分比给他相应的返利。经纪人级别定好后,平台会自动记录,然后直接通过平台系统返利给经纪人。她有两个经纪人,一个叫李某44也是代理,李某44通过平台和她认识,就成了她的下级,李某44是诺汇官网直播间负责人,也是带单老师,李某44有自己的团队和YY直播间,李某44在直播间也讲课,级别是最高级别VIP2,能拿到3.5%的返佣。带单老师还有周某22等。黄某1让他们随便注册个诺汇平台账号,然后他给他们充一两千美金,让他们玩,不能出金,赔了黄某1再给他们充,教他们截了盈利的图片,发送到二元期权QQ群聊里边吸引客户。她在诺汇平台共拿到工资、奖金、提成大概二十万左右。她发展的客户盈利情况她没有权限看,只有公司管理人员或后台人员才可以看到盈亏情况。刚开始她不太了解,最后她感觉诺汇二元期权微交易平台有点“坑”客户,会在某个时间段大规模的吃掉客户所投资的钱,她感觉黄某1的数据没有对接外汇市场。 朱某2是她的客户,2017年5月份,朱某22找到她说他亏了很多,要让给他一个说法,她就让公司的领导帮他解决,后来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过了一段时间朱某22就说他会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 8.被告人黄某55供述与辩解,他于2016年12月到朗睿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一直到2017年5月。他在公司是业务员,主要负责发展客户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注册账户、投资交易。进公司后王某44分给他三个QQ号,黄某1让他们去加一些二元期权外汇的QQ群,他就用这三个QQ号加群,进去后加好友,给客户发送诺汇二元期权的入金、赠金广告,技术部让他在诺汇二元期权官网注册账号,赖某1给他账户充值,说这个是虚拟账户,让他们用虚拟账户交易,把盈利的K线截图发出来引诱客户注册诺汇二元期权账户,客户注册账户后在平台交易,他还给客户发一些公司交易政策、代理政策,让客户进行投资交易,也可发展新客户,客户可申请做代理,赚取佣金。他名下有120多个客户。诺汇官网有直播间,上面有带单老师进行指导,带单老师有李某44等。他干业务员,底薪2600元,满勤300元,客户交易量超过10000美金,每10000美金的交易量提成200元。他看到客户入金的多,出金的少,大约是亏损比较多。每个业务员都有一个诺汇平台的账号,就是虚拟账号,登录进入后台可以看见业务员名下的客户。他在自己加的QQ群里发过一两次客户盈利截图,都是在公司内部的群里转发的公司其他业务员发出来的,是其他业务员在诺汇平台交易时盈利的截图。业务员在平台的交易和客户进行的交易是一样的,只是没有真正入金,由技术部赖某1在后台操作给业务员入金的。他向客户宣传诺汇平台、发展客户投资是为了赚钱、拿提成。公司秒单有客户反映过,滑点、反向操作拉K线的事他不知道。客户提出秒单的问题,他就按照公司给的答案回答,有时他也在公司内部群里咨询技术部的人,然后按照技术部的答复回答客户。 9.被告人李某44供述与辩解,2016年后半年,她朋友李潇介绍其加入诺汇平台投资外汇。2017年2月她成了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的带单老师,通过语音房间向客户进行直播,号召客户按她的思路下单,听她话的客户都有盈利,慢慢她名下的客户就越来越多,至案发其名下大概有2000多名客户。“李思语”(李某44)是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客服经理,她与李某44通过微信联系。她带客户入金交易的途径是通过YY直播间,建立QQ群、微信群,喊单教客户入金交易的,有时候也在微信群里发一些其盈利的图片供客户参考。诺汇平台入金交易时,客户要在诺汇官网注册账号,再通过平台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入金,支付公司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1:6.38),客户入金投涨投跌,如果投对了就获得本金87%的收益,如果投错了就一分钱都没有了;出金时向平台提出申请,通过审核才能出金。她有诺汇二元期权交易账号,在平台交易过。诺汇平台的领导一个微信名KEVIN、微信号×××的人给其这个账号充过2000美金,但不能出金,要到年底时才能作为资金出金。她在诺汇平台YY直播间讲课,一节课一个半小时,报酬是150元人民币,总共领了多少记不清了;她是诺汇平台的经纪人,领公司的佣金。 10.被告人周某22供述与辩解,2017年初,他的一个微信好友给他介绍了炒外汇的平台“诺汇”,把他拉进诺汇交流群里,群主华老师带领客户进行外汇交易,后期还让他在这个直播间讲过课,给他按一节课一个半小时100元的标准付过课时费。华老师还对他介绍说成员可以自己发展下线赚取佣金。他开始时是普通玩家,听了华老师的介绍就开始发展自己的下线,在华老师的语音直播间讲课,带领别的客户进行投资。至案发前,他的下线团队共有一百一十人左右。“K线群”里的客服是“李思语”,负责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他以前认识一个微信昵称为“你微笑时很美”的人,他对“你微笑时很美”介绍说现在都投资外汇,他正在玩诺汇。“你微笑时很美”就注册了账号,成为的他下级客户。“你微笑时很美”注册入群交易后,入金量比较大。后来,“你微笑时很美”说自己在诺汇亏了很多钱,公司把他黑了。“你微笑时很美”说他要报警,他说你报吧,如果需要他会帮你的。诺汇平台的后台公司名称、地址他不知道。开始他感觉这个平台是合法的,直到2017年9月6日,诺汇出不了金,他才感觉这个平台应该是非法的。他玩诺汇亏了1万多元,收到课时费3000元左右,佣金2万多元,加起来一共能赚3万元左右,除去亏损总算下来赚了6000元左右。 11.被告人朱某1供述与辩解,她于2016年4月份左右通过朋友王某44介绍进入福州郎睿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她在业务部,主要工作是开发客户进行投资。她一共开发过五十个左右的客户。代理就是由客户发展而来的,客户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诺汇平台的代理,成为代理后他们发展投资就可以拿到相应的佣金。他们每个月都会搞活动,一般都是以赠金来增加客户的交易量,比如客户每入金1000美金,平台就会给客户200美金的赠金,客户可以用赠金来交易,每次赠金的比例都不一样的,都是老板定的。在群里发的盈利的截图是自己在诺汇平台的虚拟账号里进行投资盈利后截的图,自己在平台注册账号,账号注册好之后告诉老板,老板会往账号里虚拟充值,由自己来操作,不能出入金,注册虚拟账号是为了吸引客户。客户在诺汇平台进行投资是真实的,因为客户必须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入金后才可以交易。在诺汇平台交易为1分钟、2分钟、5分钟、15分钟、30分钟、60分钟六个时间段。客户入金后选择相应的时间段进行买涨买跌,时间到了系统就会自动结算。代理有初级、中级、高级、VIP这几个级别,佣金是根据代理名下的客户交易量计算,一天一算。佣金可以出金,客户主要通过诺汇平台的网站出入金,最低每次出入金50美金。她的底薪3000元,客户交易量达到10000美金其可以拿到200元的抽成。只要客户在平台进行交易,不论盈亏都算交易量,她拿到的抽成包括其发展的客户和代理的交易量,还有代理名下的所有客户的交易量。在诺汇平台投资的客户她觉得应该是亏损的多,因为她可以看到她名下的客户的出入金情况,她看到入金比出金要多,还有代理和客户会向她反映说亏的比较多。有的客户会问到是不是他们在后台操控导致他们亏损这类问题,赖某1会告诉他们这是客户的技术、心态、网络等方面的问题,说平台是没有问题的。刚开始她觉得平台没有问题,后来慢慢提问题的客户多了,她就觉得是不是有后台操控的问题。她当时进入公司的时候,黄某1告诉她公司的平台是正规的,有相关的授权书,总部在澳大利亚,国内的分公司在香港,当她向技术部提出问题时,他们都告诉她是正常的。 12.被告人吴某44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底她在58同城应聘成为公司平台客服人员,主要负责用公司分配的营销腾讯QQ账号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群聊、传输文件等。公司负责人赖某1有培训过他们,介绍过公司平台,主要是开户、入金、下载大盘的程序安装、下单等。客户咨询问题时,她就根据公司给的模板回答,模板都是固定的格式和话语,只需要双击就选中了,再点击发送就行了。刚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要求申请一个模拟账号,赖某1给他们的账号里面充入1000美金,让他们自己操作买涨买跌,他们账户里面的钱是虚拟的,是用来模拟演练的。黄某1和赖某1让她发展客户,她没有主动发展过,在营销QQ里有一些客户主动咨询她开户的问题,她回答客户问题后并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给客户一个账户,公司就把这个算作她发展的客户。她发展了两个客户,共拿到200元抽成。 13.被告人王某44供述与辩解,她于2015年8月23日到朗睿投资有限公司后一直负责行政人事工作,2016年8月份黄某1让她去做业务,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她主要通过QQ群添加客户,然后向客户介绍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的投资少高收益,最高可达87%的收益,还有平台的风险低、资金安全、资金可快速到账等优势,让客户知道他们平台,选择诺汇平台进行入金交易,并发一些诺汇平台的优势、还有操作盈利的一些截图。 14.被告人欧某2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她通过58同城应聘到朗睿投资有限公司,是赖某1培训的他们,说这个公司是做外汇投资的,总部在国外,让她做客服,给了她一个营销QQ号码,有客户提出问题的时候,她负责在QQ上解答客户的问题,还给了她好多QQ号码,这些QQ号码上有好多外汇投资的群,让她加里边的人,拉到他们的平台进行投资,还给了她诺汇平台的账号,这些账号里有虚拟的钱,让她在平台进行投资,然后把盈利的图片截图发给别的客户,让其他客户看到他们做的诺汇平台能挣到钱,吸引客户来他们平台投资。业务客服部主要是发展新客户在诺汇二元期权平台投资,维护老客户。她名下有一个大代理,大代理名下大约有30-60人。还有公司分配给她大约有十几人,让她进行维护,这些人若有投资,她还拿提成。 15.被告人魏某1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份,他老婆王某44介绍他到朗睿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他是业务员,通过“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发展投资者、负责开发经纪人、处理客户咨询等。诺汇二元期权平台秒单、滑单、反向操作拉K线等他其知道。公司里面有回答客户的模板,具体怎么回答他记不清了,大概就是说这是正常的,然后去正规的外汇网站截图给客户看,有时赖某1也会处理这些业务。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平公网安勘[2017]24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黄某1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的黄某1涉案电子数据文件有图片、视频、音频文件,QQ账号、昵称,微信账号、昵称,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支付宝账号、昵称,浏览器信息,即时通讯信息、聊天记录,办公文档,银行转账通知等,证明被告人黄某1制定公司人事制度、管理制度,指挥成员从事虚假交易、虚假宣传,从事日常管理、进行风险控制进行诈骗的事实。 2.平公网安勘[2017]25、39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赖某1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的赖某1涉案电子数据文件有短信记录、通讯记录,微信账号、昵称,QQ账号、昵称,图片、视频、音频文件,支付宝账号、昵称,浏览器信息,即时通讯信息、聊天记录,办公文档等,证明被告人赖某1从事平台运行管理、虚假宣传策划,管理统计出入金量、交易信息、员工业绩,从事审核诺汇老师带单、进行所谓风险控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3.平公网安勘[2017]28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林某使用的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电子物证取证记录。提取的电子数据文件有上网记录、即时通讯、文档文件、图片文件,涉及诺汇平台组织管理制度、出入金量、IB审核,客户投诉平台造假、平台数据、公司宣传、MT4账号,喊单情况、薪资表统计等情况,证明被告人林某从事平台运行管理、从事虚假宣传、管理出入金、喊单,统计员工业绩,审核IB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4.平公网安勘[2017]35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黄某55使用的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到的电子数据文件有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图片文件,通讯录,音频、视频文件,文档文件,个人账户记录,通讯录信息等,证明被告人黄某55加入诺汇平台内部通讯群,个人账户接收部分赃款,参与账务管理,统计客户入金额,处理账务等参与诈骗的事实。 5.平公网安勘[2017]23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王某44涉案电子物证取证记录。提取的电子数据文件有QQ账号、昵称,微信账号、昵称,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支付宝账号、昵称,浏览器信息,即时通讯信息等,证明被告人王某44加入犯罪团伙,参与团伙内部管理、从事出金入金交易、统计薪资,收集客户身份资料,对外宣传等参与诈骗的事实。 6.平公网安勘[2017]26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李某44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的李某44涉案电子数据文件有通讯录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图片文件,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微信账号、昵称,即时通讯,办公文档,数据库文件,网页,电子邮件,加密文件,多媒体文件,虚拟机文件,转账记录,QQ群列表、微信群列表等,证明被告人李某44从事虚假宣传、回复访问和投诉、发布公告,以及从事虚假入金、管理客户、指导诺汇老师带单工作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7.平公网安勘[2017]46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朱某1使用的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到的电子数据文件有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图片文件、音频、视频文件,微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人朱某1加入诺汇平台微信群,以客服身份诱导受害人参与交易,宣传介绍公司制度优点,统计部分人员的交易量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8.平公网安勘[2017]44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王某44使用的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到的电子数据文件有20个QQ号即时通讯记录,文档文件(57份),图片文件、聊天记录,带单老师安排表等,证明被告人王某44加入诺汇平台后以客服身份带诱导客户参与交易、发布虚假广告、考核带单考勤、解答交易投诉、拉人头拿佣金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9.平公网安勘[2017]32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魏某1使用的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到的电子数据文件有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音频、视频文件、文件列表,QQ账号、昵称及相关记录,微信账号、昵称及相关记录,YY账号及记录,支付宝账号及记录,浏览器记录、QQ邮箱记录,通讯录信息、即时通讯记录、图片文件、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人魏某1协调解决平台问题、发布宣传资料、诱导客户入金交易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10.平公网安勘[2017]33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欧某2使用的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到的电子数据文件有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音频、视频文件、文件列表,“QY诺汇招商总监”等QQ账号昵称及相关记录,微信账号、昵称及相关记录,YY账号及记录,支付宝账号及记录、QQ邮箱记录,微博账号及记录,通讯录信息、图片文件、聊天记录等,证明欧某2加入内部QQ、微信群,参与二元期权平台组织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答复客户、发布资金扶持计划及简介、管理客户资料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11.平公网安勘[2017]36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吴某44使用的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到的电子数据文件有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图片、音、视频文件,QQ昵称及相关记录,微信账号、昵称及相关记录,YY账号及语音,支付宝账号及记录等,证明被告人吴某44加入诺汇平台、以客服身份按公司设定答案答复受害人投诉、解决问题,发布代理制度规定、领取工资及佣金等参与诈骗的事实。 12.平公网安勘[2017]34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李某44使用的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等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到的电子数据文件有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音频、视频文件,QQ账号、昵称及相关记录,微信账号、昵称及相关记录,YY账号及语音,支付宝账号及记录,通讯录信息、通讯记录、图片文件等,证明被告人李某44加入诺汇平台带单、诱导客户参与交易、发布虚假广告、制作带单考勤表、负责发放带单老师工资、指导客户在二元期权平台开户、带领客户入金、解答交易投诉、积极为平台运营出谋划策、拉人头拿佣金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13.平公网安勘[2017]29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被告人周某22使用的涉案手机、电脑硬盘电子物证详细取证记录。提取到的电子数据文件有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音频、视频文件,QQ账号、昵称,即时通讯记录、诺汇平台A**图片、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人周某22参与二元期权交易、诱导客户交易、带单讲课、发展客户等进行诈骗的事实。 14.平公(刑)调证字[2017]411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微信号信息记录光盘。证明被害人朱某22等人微信账号及注册、支付情况等被骗的事实。 15.平公(刑)调证字[2017]552号光盘,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域名WWW.FXGC.COM云服务镜像文件及服务器租用信息,证明诺汇二元期权微交易平台服务器租用信息情况。 16.平公网安勘[2017]27号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光盘,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在深圳腾讯云平台存储的部分网络数据远程勘验取证记录。证明诺汇平台部分数据存储于杭州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阿里云”存储平台,其中FXQC文件夹中有大量用户上传的身份证照片,网站图片,交易记录文件及K线图。 17.被害人朱某22提供的光盘2张,内容为建设银行、农行交易明细及平台操作过程录像及交易截图、微信群聊截图等,证明其被骗的事实。 18.深圳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调取的刻录光盘,光盘内有交易记录、商户信息、资金流向等证据资料。 19.上海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调取的刻录光盘,光盘内有出入账明细、IP、mac等证据资料。 20.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户资料,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商户情况。 21.在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fxqc文件夹涉及的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的用户上传的身份证照片(以诺汇平台注册账号命名)和交易记录,整理形成的名为《被害人统计表》的电子表格数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赖某1、林某、吴某44、李某44、朱某1、王某44、李某44、王某44、周某22、黄某55、魏某1、黄某55、欧某2、吴某44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1纠集被告人赖某1等人参与犯罪,提供作案场所与工具,对诈骗团伙实施管理及负责分赃,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赖某1、林某、吴某44、李某44、朱某1、王某44、李某44、王某44、周某22、黄某55、魏某1、黄某55、欧某2、吴某4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赖某1、林某、吴某44、李某44、朱某1、王某44、李某44、王某44、周某22、黄某55、魏某1、黄某55、欧某2、吴某44通过互联网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55、朱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赖某1、林某、吴某44、李某44、李某44、王某44、周某22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44、王某44、黄某55、魏某1、欧某2全部退赃,朱某1、王某44、吴某44部分退赃,均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对被告人朱某1、王某44、李某44、王某44、周某22、黄某55、魏某1、黄某55、欧某2、吴某44可宣告缓刑。 对被告人黄某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1等人不属于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黄某1在经营诺汇二元期权交易平台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黄某1犯罪事实缺乏完整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赖某1的辩护人认为赖某1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黄某1组建的公司只是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进行外汇操作,构成非法经营,被告人赖某1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林某是从犯,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某44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44是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某55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55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黄某55有自首情节应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44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44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王某44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并退赔了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44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李某44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李某44犯罪证据不充分、未得到赃款及有立功行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朱某1的辩护人认为朱某1犯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朱某1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44的辩护人认为王某44犯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其系初犯、从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44的辩护人赵某1认为李某44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李某44是从犯、自愿认罪、悔罪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某22的辩护人高某22认为周某22犯罪不能成立、或有罪免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黄某1、赖某1、林某、吴某44、李某44、朱某1、王某44、李某44、王某44、周某22、黄某55、魏某1、黄某55、欧某2、吴某44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赖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4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4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4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4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4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2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5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黄某5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魏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欧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4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黄某1用非法所得购买的奥迪牌A4L轿车一台,依法变现后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 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1、赖某1、林某、吴某44、李某44、朱某1、王某44、周某22、黄某55、吴某44的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六份。

审 判 长 李建亿

审 判 员 万晓斌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