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邱小卫,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林永亮,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小卫与被执行人林永亮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永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永亮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1970元,申请执行人8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建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