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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1执恢9号

周文才与孙从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文才;孙从宝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才,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孙从宝,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周文才与孙从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人周文才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921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永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