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才,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孙从宝,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周文才与孙从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人周文才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921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永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