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1024执3510号

林新伟、吴锦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新伟;吴锦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24执35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新伟与被执行人吴锦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锦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