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327-1号
申请执行人:袁新,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0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袁惠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0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新申请被执行人袁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豫108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惠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彭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