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财保46号
申请人:江门市丁氏粘合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45号地4地段。
法定代表人:邵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男,汉族,1958年1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蓬江区泰森木业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英华路5号7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丁家春。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36号泰城大厦2楼自编3号、6楼503。
负责人:陈东岳。 申请人江门市丁氏粘合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蓬江区泰森木业厂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丁氏粘合剂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蓬江区泰森木业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江门市丁氏粘合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文斌
书 记 员 余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