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80年1月24日生,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纳雍县。
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阳与被执行人王志华的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志华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5875元,申请执行费7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建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