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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552号

李阳、王志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阳;王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80年1月24日生,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纳雍县。

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阳与被执行人王志华的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志华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5875元,申请执行费7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建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