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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7239号之二

黄俊堂与周凤花、陆海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7-2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凤花;黄俊堂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2民初7239号之二

原告:黄俊堂,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丰,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凤花,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陆海革,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7年11月6日。 待裁事项:原告黄俊堂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由原告黄俊堂负担。

审 判 长  李 寒

人民陪审员  周国萍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丁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