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2民初7239号之二
原告:黄俊堂,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丰,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凤花,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陆海革,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广西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7年11月6日。 待裁事项:原告黄俊堂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由原告黄俊堂负担。
审 判 长 李 寒
人民陪审员 周国萍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丁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