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
被执行人:隋成国。
被执行人:隋建军。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隋成国、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隋成国、隋建军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106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隋成国、隋建军银行存款1724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