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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617号

新余市科宇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市科宇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科宇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劳动南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肖伟红。

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枫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松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科宇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992680元,申请执行费223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志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