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大华社区。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 本院在执行(2017)辽021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马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穆永昌
审判员 杨 科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梦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