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4民初234号
原告:朱读明,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黄有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筱雪,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1L。
负责人:李静,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读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读明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读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读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朱读明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