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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11执3492号

金振利罚金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金振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3492号被执行人金振利。金振利罚金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振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振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秀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