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1执3492号被执行人金振利。金振利罚金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振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振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秀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