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保10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
被
申请人:聂玉利
被
申请人:李翠。
被
申请人:张建利。
被
申请人:王凤霞。
被
申请人:张恒。
被
申请人:王英。
被
申请人:张太泽。
被
申请人:彭秀菊
被
申请人:聂玉雷
被
申请人:贾爱英 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聂玉利、李翠、张建利、王凤霞、张恒、王英、张太泽、彭秀菊、聂玉雷、贾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聂玉利、李翠、张建利、王凤霞、张恒、王英、张太泽、彭秀菊、聂玉雷、贾爱英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聂玉雷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