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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保109号之一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玉利;李翠;张建利;王凤霞;张恒;王英;张太泽;彭秀菊;聂玉雷;贾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保10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

被

申请人:聂玉利

被

申请人:李翠。

被

申请人:张建利。

被

申请人:王凤霞。

被

申请人:张恒。

被

申请人:王英。

被

申请人:张太泽。

被

申请人:彭秀菊

被

申请人:聂玉雷

被

申请人:贾爱英 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聂玉利、李翠、张建利、王凤霞、张恒、王英、张太泽、彭秀菊、聂玉雷、贾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聂玉利、李翠、张建利、王凤霞、张恒、王英、张太泽、彭秀菊、聂玉雷、贾爱英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聂玉雷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