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03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保花,女,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金岗,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保花与被执行人郑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6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金岗的银行存款860900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海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雅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