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603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保花与被执行人郑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保花;郑金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03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保花,女,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金岗,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保花与被执行人郑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6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金岗的银行存款860900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海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雅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