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朱生洪,男,1960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何建水,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刘红英,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斌雄,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执行人:黎水女,女,1950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建平,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生洪与被执行人何建水、何斌雄、黎水女、何建平、刘红英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建水、何斌雄、黎水女、何建平、刘红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建水、何斌雄、黎水女、何建平、刘红英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11184元,申请执行费30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