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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587号

朱生洪、何建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生洪;何建水;刘红英;何斌雄;黎水;何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朱生洪,男,1960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何建水,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刘红英,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斌雄,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执行人:黎水女,女,1950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何建平,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生洪与被执行人何建水、何斌雄、黎水女、何建平、刘红英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建水、何斌雄、黎水女、何建平、刘红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建水、何斌雄、黎水女、何建平、刘红英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11184元,申请执行费30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