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3刑初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喜凤,又名陈梅,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唐河分部记账员,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住唐河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18年6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18年6月2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8]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喜凤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喜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陈喜凤担任该公司唐河分部负责人,负责发放货物、收取货款,并将货款上交南阳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陈喜凤将已收回的货款348899元未上交公司,并将货款投入云购彩票赌博网站。2018年2月份,公司对账时发现唐河分部账目存在问题。2018年2月12日,公司老板高某带领会计郭某、韩某到唐河分部对账,发现陈喜凤少交货款29万余元,之后,陈喜凤退还给公司5万元。2018年5月2日,高某带领郭某到唐河分部对账时,再次发现陈喜凤少交货款13万余元。截止目前,仍有298899元货款未上交公司。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陈喜凤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郭某、韩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陈喜凤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喜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部分货款上缴未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应为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陈喜凤担任该公司唐河分部负责人,负责发放货物、收取货款,并将货款上交南阳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陈喜凤将已收回的货款348899元未上交公司,并将货款投入云购彩票赌博网站。2018年2月份,公司对账时发现唐河分部账目存在问题。2018年2月12日,公司老板高某带领会计郭某、韩某到唐河分部对账,发现陈喜凤少交货款29万余元,之后,陈喜凤退还给公司5万元。2018年5月2日,高某带领郭某到唐河分部对账时,再次发现陈喜凤少交货款13万余元。截止目前,仍有298899元货款未上交公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6月8日1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在唐河县城区将陈喜凤抓获。(3)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陈喜凤无违法犯罪记录。(4)营业执照证明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高某。(5)控告状证明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向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报案。(6)被告人陈喜凤在大发云购彩票网站注册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喜凤在大发云购彩票网站注册账号是155********,等级vip7,头衔巡抚,昵称流水似年。(7)户名陈喜凤、账号62×××85交易明细及陈喜凤工商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喜凤账户交易信息。(8)接受证据清单证明2018年6月15日,高某依法提供魅族手机一部,型号为Y685q,号码17×××09。(9)陈喜凤白色魅族手机聊天记录及其在云购彩票网站账户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喜凤与忽中超聊天记录及其在云购彩票网站帐户中成长值657749分(每充值1元加1分)。(10)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喜凤挪用的资金投入到名为“7ypcp.com”的网站中,该网站为赌博网站,陈喜凤为赌博网站的代理。(11)郭某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情况说明两份证明陈喜凤、刘某工资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6月7日工资为18217元,扣除3733元未上交的运费和支出生活费1500元,工资剩余12984元。唐河分部欠南阳亨鑫翔物流公司货款16036元,支付12984元后欠公司3052元,这些钱未列入审计数额。(12)陈喜凤工资领条该书证系陈喜凤领取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7日工资的领条,总计74435元,领款人签名为陈梅。2018年11月9日,陈喜凤对该数目认可。2、人身检查笔录证明2018年6月8日13时33分至2018年6月8日13时37分,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陈喜凤进行人身检查。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和陈喜凤是夫妻关系,陈喜凤又名陈梅。我和陈喜凤受聘于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在亨鑫翔唐河分部工作,我负责收发货,我妻子陈喜凤负责收货款,管账。收回的货款,我妻子有个银行卡,每天都会转给公司。每个月的月底,南阳公司来人到我们这里,电脑里存的有货单,对着货单再对账。对账过程中出现过问题。2018年年前的时候,大概是腊月二十三之前,公司来人对账,发现有292933(二十九万两千九百三十三元)元对不上,还有就是2018年五一节期间,公司来对账,又有135713(十三万五千七百一十三元)元对不上,共计427646元(四十二万七千六百四十六元)。对不上的意思就是说,收货人已经把货领走,货款也给我们了,但是这钱没有打到公司账上。这钱被我妻子陈喜凤用来赌博输完了。今年过年的时候,我们和公司对完账,我看欠了这么多,我问陈喜凤钱都到哪了,她不吭声,后来我的大儿子回来,翻看陈喜凤的手机,看到信息,才知道陈喜凤在网上赌博,我给陈喜凤的母亲和大姐打电话,让她们来劝她,后来陈喜凤说以后再也不玩了。我想着欠这钱,两三年都还完了,就原谅她了。谁知道到了五一节对账的时候,又有十几万对不上,我给陈喜凤家里打电话,她母亲和大姐都说没办法,犯法了该抓她抓她。具体我也不清楚陈喜凤在网上玩的什么,这需要问她。陈喜凤的手机被我摔了,我气的太很了。对亨鑫翔物流老板高卫东所提供的427646元(四十二万七千六百四十六元)货款被侵占,我认可,后来我借亲戚的钱,还了老高五万块钱,然后我2017年的工资全部给算了出来,有个七万多,这下来有个十二万多,具体的事还要问我媳妇陈喜凤。我给高卫东的五万块钱是用来偿还高卫东的货款的。我的工资是每个月的总运费当中抽取百分之二十,这就是我的工资,我的工资是一年一结算,我这几年都是这样干的……(2)证人郭某的证言我现在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干会计。亨鑫翔物流公司的会计有两个人,除了我,还有一个叫韩某。我是负责对公司在南阳这边的接收货款和发货的数目及金额的对账,韩某管发往各处的货款。我们公司唐河分部两个人,陈喜凤是记账员,她老公刘某是送快递的。我们作为公司的会计,按照规定,应该是每天下午都要通过电脑对一次账目,但是有时候唐河分部的陈喜凤她不给我们对账,所以要过好几天才能把账再对上。我们两个会计,是我负责和唐河分部对账的。我发现唐河分部的账目不对,少向南阳公司上交货款,是2018年2月12日或是13日去唐河分部对的账目,当时发现有一百四十多张送货单,但是陈喜凤拿不出这些送货单对应的货款,初步算算,这一百四十多张送货单显示的金额有257086元,再次核对电脑上的送货记录发现还有一万四千多元货款也没向公司上交。陈喜凤当时只是趴在桌上哭,就是不说这钱她弄哪里去了,我们问她这些货款她收没有,她说她收了,再问她钱弄哪去了,她就是哭,别的啥也不说。当时是高老板带着我和韩某一起去唐河分部对账的。按照我刚才说的公司的财务规矩,陈喜凤要每天通过电脑和我们会计对账,我们在二月初就发现公司发往唐河的货物,有些单据显示收货方已经收到货物了,但是唐河分部没有把货款上交公司,韩某作为收发货款的会计,还为此电话催促过陈喜凤,但她俩说的啥内容我不知道。我们公司发现陈喜凤在侵占公司货款后,催要过,让她把侵占的公司货款还给公司,因为这些钱都是来公司发货的货主的货款,不是她个人的钱,也不是公司的钱,我们老板在不影响公司声誉的情况下,已经自己拿钱垫付给来公司发货的货主了。陈喜凤对我说她会给老板交待这个事的,不用我管,我打电话催她,她只说“中,中,中,我正在想办法,你再给我两天时间。”但也没见她往公司账户上打款。2月份对账后,唐河分部之后的业务还由刘某和陈喜凤负责。我们公司要求她必须每天和公司会计对两次账,打两次款,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在之后的对账中,3月份,我们会计和陈喜凤对账,每次还都能对上,到了4月份,应该是下旬,陈喜凤给我们老板打电话,说他丈夫病了,送不了快递了,她现在在雇人送快递,能不能把每天打两次款变成每天打一次款,我们老板也同意了。陈喜凤在每天向公司打款后,都由韩某核对她打过来的钱数额对不对,发现她每天打过来的钱比发过去的货的货款数额要少,韩某电话催促过她,但她电话里说的啥,我不清楚。到5月2日,我们老板带着我们会计去对账,发现又有127255元陈喜凤说不清去向,问她这次她又把钱弄哪去了,她只说她会尽快筹钱的,过两天让我们老板去找她拿钱就行。我们老板也同意了,当天我和韩某就和老板又赶回南阳了。陈喜凤这两次从亨鑫翔物流公司拿走399036元。她没还给公司过钱,听老板说她交给公司50000元,说是在她拿走那27万多元后,还让她接着干的风险保证金。陈喜凤、刘某在亨鑫翔物流公司打工,他二人的工资是按运费的20%给他俩提工资,他们每个月送的货越多,拿到手的工资也越多,所以他们每个月的工资都不固定。他俩的工资是按运费每月先算清,我们这里有存根,陈喜凤他们也有个底儿,他俩是半年结一次工资,下半年这次工资是2018年2月初已经领走了。刘某和陈喜凤在2017年应从公司拿走工资7万多元,在2018年2月12日或13日我们去唐河对账前,公司已经把这些工资都结算给他二人了,他们给公司打的还有领取工资的领条。在2月份公司和她对账后,这257086元中不含他二人的工资,这257086元就是那一百四十多张发货单对应的货款的钱,陈喜凤说的她和刘某的工资怼货款的事是在公司去唐河和她对账前的五六天,她收到货款后,本应往南阳公司打6万余元货款,但是她只给过来1万多元,对我们说余下的钱她拿住,算是她和刘某下半年的工资,我们老板也认可了,然后他们到南阳写个领条,视为已经领走工资了。我说的257086元是陈喜凤从公司拿走的本应我们物流公司代为保管,要交给客户的钱。陈喜凤在我公司领工资时签的名字就是陈梅。唐河分部的运营用房是公司赁的房子,公司交的房租,电脑,桌椅、三轮车都是公司买的,他夫妻俩只是出了劳务。陈喜凤近期在看守所讯问时候提出:“唐河分部的账目有些客户已提取走货物,但未结算货款,先欠账的部分;还有些客户货物已发唐河,但唐河的收货人当月不接受货物,货物又发回南阳,交发货人,但公司电脑显示是发回唐河分部了,这是一部分;还有货物已发唐河分部,有收货人数月未提货,一直在唐河压货;而事务所审计时,把这几部分货计算在了唐河分部的头上。”陈喜凤说的这几种情况都存在,她说的这是实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的348899元,是根据唐河分部上交的货单,和公司发往唐河的货物的货单,以及其它一些单据,对照出的结果,我这里只能提供唐河分部应该上交给公司这边的货款就是单据上反映的348899元,至于陈喜凤提到的她只挪用了30万多一点,存在她上面说到的那些情况,在2018年3月1日至5月4日我数次到唐河和陈喜凤对账,她都提出过这个问题,我让她自已对照唐河的货单自查,结果她一直未向我反馈她自查的结果,作为公司的会计,我只能提供出公司这边的单据,提供不出唐河方面的单据,陈喜凤要证明她说的那些情况,需要她自己能提供出相应的单据,不能凭她一说,我们公司方面就予以认可……陈喜凤、刘某二人2017年的工资是74000多元,其中27000元折抵了2016年他们二人应该上交公司的货款了,47000多元以怼账的形式,折抵了2017年他俩应该上交公司的货款了,这些都让陈喜凤打了工资领条予以确认。陈喜凤、刘某二人在2018年2月7日至6月8日,陈喜凤被抓获前,应从公司领取的工资,我算了一遍,是18217,这是他们应得的工资。他俩2018年的工资没有在审计中折抵,但是在今年5月20日,陈喜凤向公司借过1500元生活费:2月28日有238元运费,3月4日有60元运费,3月5日有864元运费,4月30日至5月4日有1971元运费未向公司上交;1月16日少向公司上交600元货款,1月21日有一笔3785元的货款,5月14日两笔货款,分别为2934元和2510元,5月15日两笔货款3427元,2870元,未向公司上交,至6月7日,陈喜凤、刘某的工资扣除他们已支取的1500元和未向公司上交的钱数,还欠公司3052元。这些钱都没在审计之列。(3)证人韩某的证言我现在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干会计,分管发货款。我们亨鑫翔物流公司的会计有两个人,除了我,还有一个叫郭某。我们两个职责是我们在各县的业务分部,从收货人那里收到货款后,打给南阳总公司,我把收到的货款再发给南阳这边的发货的货主,郭某是负责对公司在南阳这边的接收货款和发货的数目及金额的对账,造公司员工的工资。我们公司唐河分部两个人,陈喜凤是记账员,以前她给我们说她叫陈梅,我们都喊她小梅,这次她出事后,我们才知道她大名叫陈喜凤,她老公刘某是送货的。按惯例,我们公司的会计一般是一年到年底了才对一次账,但在2017年年底我们发现唐河分部的账目出了问题,记账员陈喜凤拿走了公司20多万的货款,今年我们才每个月给她对一次账。是郭某负责和唐河分部对账。我们会计发现唐河分部的账目不对,少向南阳公司上交货款,是2018年2月12日,当天是农历腊月二十六,发现陈喜凤挪用公司的货款了。具体数额不是我核算的,我听郭某说有二十多万元。陈喜凤当时只是趴在桌上抱着头哭,就是不说这钱她弄哪里去了,我们问她这些货款她收没有,她说她收了,再问她钱弄哪去了,她就是哭,别的啥也不说。当时是高老板带着我和郭某一起去唐河分部对账的。在2017年腊月里,我们公司的业务很忙,我的职责是每天早上,在银行刚开门营业,到银行去,从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取出头一天各业务分部打入的收到的货款,然后在发给来要账的南阳这边的发货人,在发往唐河方向的货主拿着发货单来要货款时,我说还没收到唐河方面回来的货款,发货人说他已经给唐河的收货人联系过了,人家说已经把货款交到唐河分部了。我赶紧给唐河分部的陈喜凤打电话,问她:这张单据对应的货款你到底收到没有,人家发货人说钱给你了,为啥到现在这笔钱还没打过来。陈喜凤说:她再看看,看是不是收货人已经给了货款。然后一等她好几天,既不说货款收到没有,也不说钱弄哪里了,就没有回音了。我在发现唐河分部的账目不对后,向陈喜凤催要过货款,几乎每天一次,有时一天还不止一次,只要人家发货的人来要货款,我就给她打电话,让她把货款给公司打过来,我好给发货人钱。2017年12月下旬时开始,然后几乎每天,都有发货人拿着单据来提货款,而唐河分部交不上货款的事发生。我在发现陈喜凤挪走公司货款后,没有向老板反映过这个事,因为我在头天给陈喜凤打电话后,第二天陈喜凤就把头天拖欠的货款给补上了,我认为是陈喜凤责任心不强,但她总能弥补之前的窟窿,没造成什么大的后果,也就没向老板说起过这个事。而通过最后去唐河对账发现,陈喜凤是在拿第二天收到的货款补她挪用的第一天的窟窿,像她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窟窿只会越补越大,她再也拿不出挪用走的货款的。我不知道陈喜凤是怎么向老板说这个事的,但过完2018年的新年,我们高老板还让陈喜凤、刘某接着在唐河分部干,给我的感觉是老板原谅他们了,具体他们之间是怎么说这个事的,作为员工我不清楚。2月份对账后,唐河分部之后的业务还由刘某和陈喜凤负责。我们公司一个星期或两个星期都要去唐河分部对一次账。在之后的对账中,是在4月份的时候,老板的孙女过生日,他在那两个星期没去唐河分部对账,等到月末,他带着郭某去对账时,又发现陈喜凤拿走公司的货款了。陈喜凤前后两次从亨鑫翔物流公司拿走钱,具体数字我不清楚,听老板说有三十多万元。我不知道陈喜凤是否还给公司钱。陈喜凤、刘某的工资是按运费的20%给他俩提工资,他们每个月送的货越多,拿到手的工资也越多,所以他们每个月的工资都不固定。他俩的工资不是我发的,我不清是怎么结算的。刘某和陈喜凤在2017年应从公司拿走工资的具体数字我不清楚,可能有6万多元。我不清楚在2月份公司和她对账后,折抵上了她和刘某于2017年在公司的工资,作为她侵占公司货款的一种补偿一事。陈喜凤又名陈梅,我们都喊她小梅,陈喜凤她姐夫是我们公司油田分部的负责人,他俩是陈喜凤她姐介绍到我们公司干活的。唐河分部的运营用房是公司赁的房子,公司交的房租,电脑,桌椅、三轮车都是公司买的,陈喜凤。刘某只是出了劳务。陈喜风、刘某夫妇在亨鑫翔物流公司唐河分部打工期间,两人的工资全是提成工资,没有基本工资。提成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每天运费的20%给他们夫妇提成,每天的运费越多,他俩的工资也越多。每个月都不固定,基木都在5000右,我们货运量大的月份,他们的工资都能达到6000元,将近7000元的样子。这月均5000元的工资是陈喜风、刘某二人共同的工资。陈喜凤、刘某二人提到他们的工资是年底一次性发放的,作为公司的会计,我来说明一下,按照公司的财务规定,他们二人的工资应该是每月核算每月结清的,但是因为唐河分部陈喜凤、刘某每个月的账目都不清,造成无法无法和他们算账,所以就采取到年底一起算总账的方法,一次性的把他二人全年的送货量算清,再按照运费的20%提成给他俩工资。他俩的日常开销会从收到的唐河分部的货款中支取,这个虽然不符合公司的财务制度,但是因为无法在每月对二人进行工资核算,所以公司也认可此事,但每个月他俩能得多少工资,他二人处有一本账,公司也有一本帐,并且双方对每个月的工资都相互认可,并无异议。2017年年底时,公司到唐河分部和陈喜凤、刘某核算全年的货款及工资,这时,公司除折抵的陈、刘二人从货款中拿走的用于日常开销的部分外,公司还应该给他们发的工资,根据2017年年底的结算,陈喜风、刘某全年工资74000多元,有27000多元是2016年结算时他们二人拖欠的未上交给公司的货款,还剩470000多元是应该给他俩的工资。这47000多元是2017年陈喜凤、刘某从收到的货款中拿走的用于日常开销的费用,扣除这笔日常开销费用,陈喜凤、刘某当时还久公司29000多元。核算的时候,在场有陈喜凤、刘某在场,我和另一个会计郭某在场,我们老板高某也在场。我们这样和陈喜凤、刘某算账,在唐河分部时,我们公司让陈喜凤写下的她从公司领取的工资的领条,她签的字还是她的另一个名字陈梅,实际上这笔钱她已经从货款中拿走了,我们让她写工资领条就是确认她相当于从公司领走工资的事实。陈喜凤、刘某都否认从公司领取过工资的这一事实,虽然在当时在结算时,他俩是没从公司拿走现金,但是笔钱实际上陈喜凤已经从提前收到的货款中拿走了,现在们说没从公司拿到过工资实际上是在狡辩,无非是以账目怼账目的形式实现的。陈喜风、刘某在2017年应该从公司领走74000多元工资,但实际上这钱分成两部分,27000元折抵2016年的账了,47000多元折抵2017年他俩的日常开销了,和司法会计账中显示的数且不相干。我那里有存档,证明他俩2017年的工资情况,我可以给你们提供。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我在百里奚路和张衡西路光彩国际开一家物流公司,是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今天来报案,我公司唐河分部负责人陈喜凤、刘某对代收的客户货款不向公司上交,占为己有,数额达40余万元,构成职务侵占,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回陈喜凤、刘某非法侵占的公司财产,并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亨鑫翔公司是2014年7月份注册成立,全名叫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个人独资,我是公司出资人,也是法人代表,公司从事业务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在新野、唐河、油田设有分部。我是公司老总,在这三地的负责人是我雇佣的员工,对公司在当地的经营业务开展相应的工作。陈喜凤、刘某作为分部负责人,他俩负责我公司在唐河县的发放货物、收取货款,并把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上交南阳公司。这些分部使用的是我登记备案过的物流业道路运营许可证,持证人是我,在这三个地方的分部进行物流业经营使用的都是我的物流业道路运营许可证,它们没有时行过工商登记,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完税申报资格。陈喜凤、刘某是唐河县分部负责人,南阳公司没有下发过书面任命书,是我作为公司老板,口头指派他们去干的。唐河县分部现在有2个人在进行业务运营,是陈喜凤和刘某,他二人是夫妻俩,我和他俩没啥关系,是通过熟人介绍才认识的,接触过几次,感觉还行,才把公司驻唐河县分部的业务交给他俩管理。这两人侵占亨鑫翔公司钱款共计427646元,南阳方面是货物发货方,唐河方面是收货方,唐河的收货人收到货物后,要把货款交给陈喜凤、刘某二人,他俩通过银行卡把钱存在公司账户上,我手机上可以收到存款的金额数。2017年腊月23,公司打烊准备过年,然后算账,开始给发货方货款,发现发往唐河的货物,唐河分部还有292933元货款没上交公司,我和会计开车到唐河,对照南阳公司给唐河分部的发货单和唐河分部的收货单,以及送货后,收货人交给分部的货款账本,统一核算后,确认南阳公司的发货数目和唐河分部的收货数目一致,货单相互对照,不一致的地方出现在货款上,他们往南阳公司少交292933元,我问他俩这钱去哪了,他俩也解释不清,但他们对少交这292933元的事实都认可。当时我们协商,他俩还在唐河分部继续干活,每年的工资收益8万多元,我只给他俩每月15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余下部分折抵他们没上交的货款,他俩在我公司打工,直到把这292933元还清为止。之后我们双方也都是按照这个方案执行。2018年2月底我们去唐河分部对账,货物数目和货款数额一致,4月初我们去唐河分部再对账,货物数目和货款数额一致,到2018年4月底,趁着五一放假,我们又去唐河分部对账,发现有135713元货款对不上,我追问陈喜凤、刘某货款上哪了,他俩说不出来,最后商量结果是陈喜凤说三天内她负责把这钱给我交上,我又等她三天,她说高利贷利息太高,她使不起,向姊妹们借钱,人家也不借给她,还要求我宽限时间给她筹钱,我当时也没其它好办法,口头答应后,感觉陈喜凤、刘某侵占我公司应收货款的事实已经发生过了,还敢继续侵占,不可以再相信了,就到公安机关来报案。刘某和陈喜凤对这部分货款也说不清楚,但是对这部分对不上的货款数钱都没有异议。现在货款对不上,发货方的钱都是我自己把钱垫上。陈喜凤又名陈梅,她在我公司领工资时签的名字就是陈梅。刘某负责开三轮送货,把货款通过银行转账上交公司,陈喜凤在分部负责收取货款,并把收发货物情况输入电脑,做账目。唐河分部的运营用房是我赁的房子,每个月我得交房租,办公电脑、桌椅、三轮车都是我买的,他夫妻俩负责日常事务。在我核算过货款后,陈喜凤到底欠我多少钱,我又让会计仔细核算了一下,2月26日核算一月份的货款,缺口是257036元(二十五万七千零三十六元),这个数字是扣除刘洪坡和陈喜凤工资后的金额,3月1日核算从2月26号到3月1日的货款,又少了14695(一万四千六百九十五元),5月4日核算四月份货款,又少了127255(十二万七千两百五十五元),总金额是399036元(三十九万九千零三十六元),后来陈喜凤还了五万块钱,等于还剩下349036元(三十四万九千零三十六元)。我有对账单,我们出货发货都有四联单,发货人一联,我们存一联,唐河分部一联,收货人一联,这好对照,我随后都可以提供……陈喜凤收到的货款,她没有打给我,因为每天唐河分部提交的货单和每天打的钱数是一致的,但是有的货款收货人已经收到货,并且支付了货款,陈喜凤自己拿着货款,货单也不提交到公司的系统,这就出现了漏洞,才让陈喜凤钻了空子。在我核算过货款后,陈喜凤给过我钱,在2018年过完元宵节,陈喜凤还给我五万块钱。我当时给陈喜凤、刘某说的是他们要是还在我这里打工,保证不再挪用公司货款的保证金,而后,陈喜凤在2018年4月份再次挪用了公司的货款,使我彻底丧失了对她的信任,我最后才到公安局报警的,现在陈喜凤已经在看守所关押了,我肯定也不会再聘用她了,这5万元就算是她和刘某还我的钱吧。南阳市鸿德会计师事务所对陈喜凤挪用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一事,做了专项审计,出具文号为豫鸿德会审字(2018.第059号)的审计报告,结论为陈喜凤挪用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348899元,我对此审计结果无异议,就是这个数目。我不要求重新审计。2018年6月15日,我向你单位送交陈喜凤一部白色魅族手机,陈喜凤在被公安局关押后,我们已解除了和刘某的雇佣关系,刘某在未同我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就走了,我们无奈在收拾陈喜凤、刘向坡遗留在唐河分部的物品时,发现白色魅族手机一部,观看手机屏保,发现是陈喜凤和他儿子的照片,又拨打手机号码,更确实是陈喜凤手机无误,我们感觉此手机和陈喜凤挪用我公司货款有重大关联,才交给公安局的。陈喜凤还有两部手机留下,一部已经摔碎,一部开不了机,你们需要的话,也可以提供。陈喜凤、刘某二人2014年都开始在唐河分部打工了。2016年年底我去唐河对账时,发现货款上有缺口,他俩没向公司上交货款,数目是27000多元,我问他俩怎么解决,他们说等过完年,就把缺口补上。过了2017年,开始时我说先让他们给我通过银行打10000元,但是一直没给我打,我想着反正他俩还在我这儿干,还有工资在这里抵着哩,就没硬逼他们。陈喜凤、刘某夫妇在亨鑫翔物流公司唐河分部打工期间,两人的工资全是提成工资,没有基本工资。提成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每天运费的20%给他们夫妇提成,每天的运费越多,他俩的工资也越多。他俩平均一个月能收入多少钱,具体数目不太清楚,但会计那里有账目,可以对账,我知道的是每个月可能有5000多元。这月均5000多元的工资是陈喜凤、刘某二人共同的工资。按照公司的财务规定,他们二人的工资应该是每月核算,每月结清的,但是因为唐河分部陈喜凤、刘某每个月的账目都不清,造成无法无法和他们算账,也没办法算清工资,所以就采取到年底一起算总账的方法,一次性的把他二人全年的送货量算清,再按照运费的20%提成给他俩工资。他俩的日常开销会从收到的唐河分部的货款中支取,这个虽然不符合公司的财务制度,但是因为无法在每月对二人进行工资核算,所以公司也认可此事,但每个月他俩能得多少工资,他二人处有一本账,公司也有一本帐,并且双方对每个月的工资都相互认可,并无异议。2017年年底时,公司到唐河分部和陈喜凤、刘某核算全年的货款及工资,这时,公司除折抵的陈、刘二人从货款中拿走的用于日常开销的部分外,公司还应该给他们发的工资,根据2017年年底的结算,陈喜凤、刘某全年工资74000多元,有27000多元是2016年结算时他们二人拖欠的未上交给公司的货款,还剩47000多元是应该给他俩的工资。这47000多元是2017年陈喜凤、刘某从收到的货款中拿走的用于日常开销的费用,扣除这笔日常开销费用,陈喜凤、刘某当时还欠公司29000元。核算的时候,在场有我、公司会计韩某和另一个会计郭某在场,陈喜凤、刘某都在场。在唐河分部时,没有让她写同意以工资折抵拖欠货款的书面证明,但是我让陈喜凤写下的她从公司领取的工资的领条,她签的字还是她的另一个名字陈梅,如果她不认可以工资抵拖欠货款,那她咋还会给我写这个工资领条呢。陈喜凤、刘江放都否认从公司领取过工资的这一事实,虽然在当时在结算时,他俩是没从公司拿走现金,但是这笔钱实际上陈喜凤已经从提前收到的货款中拿走了,现在他们说没从公司拿到过工资实际上是在狡辩,工资是以账目怼账目的形式实现的。陈喜凤、刘某在2017年应该从公司领走74000多元工资,但实际上这钱分成两部分,27000元折抵2016年的欠账了,47000元折抵2017年他俩的日常开销了,和司法会计账中显示的数目不相干。我们公司有工资表,证明他俩2017年的工资情况,我可以让会计给你们提供。陈喜凤说向我赔付过50000元拖欠货款一事,事实是我确实从陈喜凤、刘某处拿到过50000元现金,当时说的是这50000元当做是他俩在我那里继续打工,不再发生挪用货款事件的风险押金,但陈喜凤在之后还继续挪用公司的货款,我才忍无可忍,到公安局报案,这50000元我也就不能再算作风险押金了,算陈喜凤赔付给我的挪用货款的钱吧。这50000元不能再算在这348899元之列,这50000元已经扣除了,陈喜凤还应该再给我348899元。5、被告人陈喜凤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经我大姐介绍,我和丈夫一起到亨鑫物流公司唐河分部打工,我丈夫开三轮送快递,我负责通知客户收货发货、收取货款和运费,并把货款和运费通过建设银行存入公司老板高某账户,2017年农历年底,也就是2018年2月初,公司派会计到唐河分部和我对账,发现我有291933元货款未上交公司,老板得知此事亲自到亨鑫物流公司唐河分部和我们夫妻俩商谈此事,问我们把这笔钱弄哪里了,我丈夫只是负责送快递,他不知道,我当时通过手机APP注册了一个网络赌博网站,自2017年11月份开始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形式在网站上下注,把这些钱都输进去了,但我不敢给老板说,老板见我迟迟不说钱弄哪里去了,就对我俩说这钱是公司的,问我俩准备怎么还,我和丈夫商量后就说291933元太多了,手头也没有那么多现金,可以的话我们先给5万元现金,2017年工资我们还没有领,也可以兑账。老板也同意了,在2018年正月十五以前我们交给老板5万元,老板给我们夫妻俩打的收条,并认可我们2017年全部工资作为我赔付他的公司货款的钱,这笔钱有4万元左右……我们夫妻俩在亨鑫物流公司唐河分部打工,我们的工资是运费的提成,一年结一次,所以每个月的收入都不固定,但每个月的工资在6000元左右。自我们俩赔给老板5万元后,余下的款项,老板说还让我俩在这里上班,但每个月给我俩发1500元的工资,余下的工资作为我侵占公司货款的赔偿款,直到我还清侵占公司的20多万货款为止,而且公司还专门从南阳派一个人监督我们收货送货收取货款事宜,公司会计还在每个月底和我对一次账目。公司在今年2月底、3月底和我在收发货物、收取货款过程中账目都能对上,4月份我又开始通过手机接触上之前玩手机赌博网站的那一部分人,为了尽快还上我欠老板的款项,我决定铤而走险,又挪用了老板的货款135713元,结果这些钱又在赌博网站中赌输了,到4月底,我丈夫发现账单有问题,把这个事情说给我姐姐,我姐姐又联系公司老板,随后公司会计和老板一起到亨鑫物流公司唐河分部找到我们,问我这钱弄哪里了,我实在没理由了就实话实说,这笔款项我在赌博网站输完了,老板说给我5天时间让我还钱,如果不还就报警,可是过了5天我还是筹不来钱,我就对老板说再宽限几天,老板口头答应,可他还是到公安机关报案了。在2016年年底和公司对账,大概有3万元钱和公司对不上账,我随后借钱还给老板,我要求老板给我们打2016年的货款明细,但老板一直没给我们打明细,对于我们背负的3万元债务我一直耿耿于怀,想着尽快把账还上,在2017年年底,我接触到手机网络赌博网站,感觉是一条快速挣钱门路,但我又没钱做本金,随后就挪用了公司的货款,结果没挣到钱,把货款也赔进去了。2018年4月份我又抱着同样的侥幸心理拿了公司的货款135713元,最后又全部赔进去了。从南阳公司发到唐河分部的货物,我丈夫送给收货人后,收货人把货款交给我,我再通过银行打给公司会计,公司会计把货款分发给发货人,我在收到货款后没有上交公司,而是占为己有。我侵占公司货款这件事我丈夫不知道,都是我一个人干的。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证中有我和我丈夫的工资领条,我和我丈夫没有实际领取这些钱,老板高某给我俩说这些工资就算我侵占公司29万余元货款中我赔付公司的数额,我们双方对此都认同,所以才签字,当时有我和我丈夫刘某,还有老板高某和公司财务韩某、郭勇、高某外甥小蔡在场。他们都能说明我们夫妻俩只签了领条而未实际领取工资。我给高某的5万元是我占用公司货款291933元中的还款。我从2017年11月份开始在手机上注册一个APP软件,刚开始介绍的是一个找兼职工作的网站,我登录成会员后发现是一个类似于时时彩一类的网络赌博网站,网站会给我一个账号,让我通过手机上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往这个账号充钱,然后让我下注,我赢了头几笔后,开始输钱,输钱后我就想捞本,可越想捞本就越输钱,一下子就输30多万。我自己手头没钱,这些钱都是我挪用公司的从南阳运到唐河后,买主交给我们,让我们再交给卖主的货款。我把挪用公司的货款投入到一个名叫大发云购彩票的网站,网址是××。我注册的账号民155********或是155××××****。密码也是155××××****或是155××××****。注册账号不要钱,还把我加入一个微信群,群的名字和群主经常变更,我记得有个群主的名字叫卧龙诸葛。我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5××××****或是155××××****、17×××09。我的手机号是我的身份证登记的,我当时网络赌博使用的都是这个手机号。我的微信账号就是我的手机号155××××****,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7×××09。公司把货发到唐河后,买主收到货后,手头没现金,会扫我们桌上的微信或是支付宝的二维码,这些钱会转到我和我丈夫手机上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内,按照常理我应当把这些钱转到高老板支付宝上,但自从我迷上网络赌博,我把这些钱都充入赌博网站的账号内,供我买所谓的彩票了。2017年10月底,我在大发云购彩票网站注册账号,当日我投入10元钱,一元一注,开奖后,赢了20元,但我记不住具体哪一天拿公司货款买的彩票。我在大发云购彩票网站投注后,我没有从账号内取过现。大发云购彩票账户内的金额不能转入微信和支付宝内,但可以在网上操作转入银行卡内,供消费使用。我的微信昵称是流水似年或似水流年,支付宝的昵称是郁金香……刘某在知道我网络赌博输30多万后,把我手机摔了,事后我也没再见到我的手机。河南鸿德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我涉嫌挪用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资金的数额做出了司法会计审计,并出具文号为豫鸿德会审字(2018)第059号的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为:陈喜凤尚欠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货款348899元。我对此审计报告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我在之前的供述中说到我挪用公司的货款30余万元,都用于在手机上投入赌博网站输掉了,我在“云购彩票”注册的账号为155********,昵称“流水似年”,我的手机微信、支付宝在2018年1月份、2月份、4月份账单,我微信中、支付宝中交易的总金额尚不足10万元,和审计报告中348899元,差额20多万元,是因为我向“云购彩票”充值时,打开充值菜单,会显示4种支付方式,有微信、支付宝、云付或是云闪,还有一种,我没用过,不记得名称了。我所说的用云付或云闪,向赌博账户充钱时,是用银行卡上的钱向云闪或云付中充钱的……我在收取收货人交的货款后,现金是存在我老板高某的建设银行卡上了。原则上我们应该在头天收完货款后,第二天打入高某账户,但是在执行中我们在第一天向高老板账户打钱后,还有人来提货,把钱交给我们后,我没有及时向高老板账户打钱,这些钱被我截流下来,我们公司对我们是一年结一次工资,日常我家的花销也会从我们收取的货款中支取,这些零碎钱有很多,也发生过很多次,加起来数额就很多,你们现在让我解释具体哪一次我花了公司多少钱,我实在想不起来了,我在赌博网站中到底输了多少钱我自己心里也没有数。我除了这个赌博账号,没有其他的赌博账号。我除了在“云购彩票”上赌博过,没有在其它赌博网站赌博过。我日常在家中没有参与过麻将、骨牌等赌博方式。我除了在魅族手机上登陆过赌博网站,没有在其它手机上登陆过赌博网站。我手机微信截图和我在“云购彩票”网站中打印的照片,是我的手机里面的东西。我微信截图中,显示我叫“超哥”的人是我姐夫哥胡中超。在我和胡中朝2018年1月19日的微信对话中,我说我今年货款还不上,还问胡中超我放在胡中超处余下还有多少钱,是因为当时快过年了,公司要到唐河和我对账,我先算了一遍收到货款,和我向公司汇的货款的账目,发现货单和我收到的货款对不上。我在和刘某结婚前,在我姐处放有8000元钱,后来我又从我姐夫那里拿走了一些钱,对剩下的钱我不清楚具体数目,所以我问我姐夫我在他那里还有多少钱。我在2018年1月19日发现货款不对,具体多少钱对不住我也不清楚,要等到算总账时,才清楚。我还给高老板的5万元中就有这8000元。我没有干过收到的公司货款后,给他人放贷,从中收取利息的事。我在“云购彩票”网站级别是巡抚,VIP7,网站内规定充值1元加1分,我现在有657749分,按照此网站的规定,我应该充值了657749元,才有657749分,我在该网站中实际投注有现金约20万元,我在网站中赢的钱,有40多万,这些钱我又投入赌博网站投注了,这些钱在网站中会显示是我的积分,所以有657749分是说的通的,但是这些钱我尝试着往外取,确发现取不出来,我才认识到这是个赌博网站,是骗人的……我上次所说的“云闪”“云付”,此支付方式还要和银行卡关联才可以操作,所以我说的该支付方式和我挪用公司货款有关……我要把赌博账户中的钱往银行卡里边提现,发现操作不了时我才发现赌博账户的钱提不出来……2017年我与刘某应该从享鑫祥物流公司拿7万多元工资。2016年,我与刘某还欠公司货款2万多元。自2018年过完年至我被公安机关抓获,享鑫样公司施欠我工资是2018年3月、4月、5月的工资,公司没有发给我们。审计只算我们欠公司的,没有算公司欠我们的……在2017年年底算账时,说的是自2018年完年开始,公司会每个月给我们一点生活费,余下的部分,公司会扣除,作为我用公司货款的赔偿款,但具体是怎么个算帐法,当时我们双方都没有商量好,我们有一次实在没有钱了,我们向公司借了1000块钱,别的没有从公司领到任何钱……(告知:经亨鑫祥公司的会计进行询问及调取相关凭证,查证2017年你们夫妻的工资总额74435元,其中26809元折抵2016年你们夫妻拖欠应该上交公司的货款,47626元折抵2017年你拖欠应该上交公司的货款,你是否认可此事?)我认可这个事,但我们就没领到现金,公司的会计和老板就直接把钱给我们抵账了。我们夫妻日常开销的一部分是从货运部收到的货款中直接提取了,到年算总账时,再把这部分钱从我们应得的工资中扣除,还有一些是在公司规定的免费送货的项目外,刘某还会应货主的要求,再给他送一些货物,这些货物是要收取费用的,这是我们工资外的额外收入,我的这些钱也用于日常开销了。刘某挣的运费钱,我没有用于赌博……我对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的金额34万多元的数目有异议,经我想了好几次后,我觉得有些不对,因为我们的物流部每个月有未结的货款,也有退回的货物,还有几个月不去提货,导致货款不结的,我认为我挪用的也就是三十万左右,没有三十四万那么多。6、鉴定意见河南鸿德会计师事务所豫鸿德会审字[2018]059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经审计唐河分部尚欠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8899元。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陈喜凤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陈喜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喜凤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48899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喜凤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喜凤辩称其挪用的资金的数额应为30万元的辩解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陈喜凤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数额、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喜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喜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挪用南阳市亨鑫翔物流有限公司未还的资金人民币2988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王丽飞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