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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302执943号之二

吴争艳、朱文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争艳;朱文化;李伏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302执9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争艳,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朱文化,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李伏友,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争艳与被执行人朱文化、李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文化、李伏友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吉利西路10号华美丽都小区1号楼1单元1001001号房产(产权证号201407、2014XXX06)。因被执行人朱文化、李伏友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20日本院以480000元为保留底价在淘宝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2019年1月21日买受人陈思慧(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以5440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被执行人朱文化、李伏友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吉利西路10号华美丽都小区1号楼1单元1001001号房产(产权证号20140xxxx07、2014xxxx0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吉利西路10号华美丽都小区1号楼1单元10010xx号房产(产权证号201400XXX7、20140XXX06)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思慧(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所有。该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思慧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陈思慧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俊

审 判 员  向俊超

审 判 员  高范芹二O一九年元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 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