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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民初570号

李清君与张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清君;张文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4民初570号

原告:李清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黄素霞,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兴,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告李清君与被告张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黄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清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张文兴建房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折合38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于2017年12月2日偿还原告2000元,并为原告更换了欠条。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还款。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张文兴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文兴从原告李清君处购买价值38000元的建筑材料,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于2017年12月2日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2017年12月29日重新出具了金额为36000元欠条。后被告未能偿该笔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张文兴下欠原告建筑材料款36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文兴偿还欠款36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清君欠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文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