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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3执恢97号

陈海萍与刘丽英、柳兴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海萍;刘丽英;柳兴武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3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萍,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被执行人:刘丽英,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

被执行人:柳兴武,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萍与被执行人刘丽英、柳兴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2223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天罡

审判员 吕阳发

审判员 王炳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