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83民初3777号之一
原告:司徒光东,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永坚发昌村东十三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新市,
被告:关添富,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余伟乐,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司徒光东与被告关添富、余伟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光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司徒光东负担。原告司徒光东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勇坚
人民陪审员 黎幸宁
人民陪审员 黄武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荣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