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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03民初2291号

郑黄妹与卢淡云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郑黄妹;卢淡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03民初2291号

原告:郑黄妹,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巷3号,身份证号码:440************121。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援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淡云(曾用名:卢淡需),女,汉族,1938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福利机构文千岁养老院。身份证号码:440************62X。 原告郑黄妹与被告卢淡云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郑黄妹诉称,原告与刘静畅(已故)系夫妻关系,刘静畅于2019年8月27日因工伤病故。原告在为其申请工伤时,发现刘静畅招工表显示,被告与刘静畅为母子关系。事实上双方无任何关系,只是由于当时政策,刘静畅为了招工接班,所以招工表上显示二人为母子关系。被告与刘静畅从未达成收养意见,也未共同生活,双方无任何往来。为此,原告认为,刘静畅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和血缘关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与刘静畅(已故)不存在收养关系。2.本案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淡云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郑黄妹提供的证据和本院审理查明的情况,被告卢淡云的户籍地虽然在揭阳市揭东区霖磐镇,但被告卢淡云退休前是广州铁路分局广州机务段的员工,退休后一直在广州市*住,至今仍在广州市白云区*******福利机构文千岁养老院*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卢淡云的户籍地虽然在揭阳市揭东区霖磐镇,但被告一直在广州市白云区*******福利机构文千岁养老院*住至今,应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市白云区*******福利机构文千岁养老院,该住所地不在本法院的辖区,而是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因此,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倪令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张郡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