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636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铁山,男,贵州省都匀市人。被执行人江涛,男,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2018)黔2636民初516号调解书,于2019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涛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98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腾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礼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