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川1181执恢370号 乐山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茂静: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范茂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409760.68元及违约金59202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739元、保全费3070元、评估费75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6934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范茂静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大道南段××单元××号住房予以价值评估后通过京东网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9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述住房以一拍起拍价620000元作价以物抵债,抵偿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7532元、案件受理费8739元、保全费3070元及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409760.68元、违约金5920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0308元,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差额款项81389元交到本院,扣除执行费6934元,余款74455元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944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