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杰,男性,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黄福忠,男性,住辽宁省抚顺县。本院在执行张世杰与黄福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福忠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6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福忠银行存款9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