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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57号

王春丽、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王春丽;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丽,女性,1972年03月22出生,其他,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杨海滨。本院在执行王春丽与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未履行大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115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海滨房屋置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89.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