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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民初89号

叶忠平与叶飞、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忠平;叶飞;蒋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4民初89号

原告:叶忠平,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永嘉县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飞,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蒋立新,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叶忠平与被告叶飞、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飞、蒋立新立即共同清偿货款79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叶飞、蒋立新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飞、蒋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服装辅料买卖的业务往来,两被告陆续多次向原告购买玻璃珠,并结欠部分货款。2018年6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叶飞、蒋立新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9万元。经催讨无果,原告因此起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叶飞、蒋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叶忠平货款7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被告叶飞、蒋立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熏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自州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