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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4602号之一

王二梅与王国豪、王国强、周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二梅;王国豪;王国强;周美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4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二梅,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国豪,男,2006年4月17日出生,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2015年8月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周美霞,女,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梅、王国豪、王国强与被执行人周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周美霞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周美霞已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美霞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城北花园36幢5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