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4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二梅,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国豪,男,2006年4月17日出生,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2015年8月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周美霞,女,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二梅、王国豪、王国强与被执行人周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周美霞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周美霞已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美霞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城北花园36幢5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