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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4执346号

鲁金高、张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鲁金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鲁金高,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执行人张君,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海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8)浙0424民初3214号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君所有的银行存款1949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照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嘉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