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596号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8305865H。
负责人:陈晓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倪靖娟,女,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倪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倪靖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倪靖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