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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0民初625号

丁国栋与孙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国栋;孙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民初625号

原告:丁国栋,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孙勇,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汶上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汶上县。

原告丁国栋与被告孙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国栋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国栋负担。

审判员  潘教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