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民初625号
原告:丁国栋,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孙勇,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汶上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汶上县。
原告丁国栋与被告孙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国栋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国栋负担。
审判员 潘教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