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5执30号之六
被执行人:何林波,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县。 关于何均申请执行何林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林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元,现因何林波已履行完相应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林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光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