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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5执30号之六

何林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林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5执30号之六

被执行人:何林波,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县。 关于何均申请执行何林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林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元,现因何林波已履行完相应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林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光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