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执行人:张黎,女性,1958年08月17出生,其他,住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张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42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银行存款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