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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251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执行人:张黎,女性,1958年08月17出生,其他,住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张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142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家居用品店银行存款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猛 来源:百度“”